卞悟:二十世纪末中国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

作者:卞悟发布日期:2011-08-26

「卞悟:二十世纪末中国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正文

一、中国版斯托雷平改革

1989年以后,中国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确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1989年的事件,不仅对民间社会,而且对执政党都是一次「意识形态祛魅」进程,甚至可以说它对执政党的自我祛魅作用大于对除异见人士以外的一般民众。随着「革命党意识」由于自身受到(或自认为受到)革命的威胁而被解构,执政党的利益自觉空前凸显。正如1905年革命后帝制俄国传统原教旨保守派哥列梅金(Ivan Logginovich Golemykin)只得势了很短时间,很快就被「警察改革派」斯托雷平(Piotr A. Stolypin)所取代一样,1989年后中国原教旨左派的回潮也为时很短,从1992年「南巡讲话」起,中国出现了政治铁腕统治与经济自由开放并行的「中国版斯托雷平改革」。

1992-97年间,在对外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政策大幅度开放的同时,中国经济体制实现了三大突破:一是取消了粮票,「票证经济」的结束预示着中国开始由命令经济的短缺时代走向市场经济的过剩时代。二是开放股市,并且很快升温到狂热的「股潮」。它虽然并非正常的资本市场,但也绝非单纯的所谓赌场可比。中国式的股市开创了一种同时具备化公为私与化私为公两种功能的机制,推动中国的原始积累从单纯「挖国库」的阶段走向「通过国库这个中介去挖民间」的阶段。三是在苏南等传统集体经济(所谓「地方政府公司主义」经济)性质的乡镇企业发达地区进行了一场雷厉风行的私有化运/f0动,随着「苏南模式」的不复存在,1997年出台的《乡镇企业法》首次明确了「乡镇企业」概念的非特定所有制含义,由「社队企业─乡镇企业」的渊源形成的乡企属于「集体经济」之说从此成为历史。受「乡企转制」成功的推动,一些地区(山东诸城等)出现了县域范围内地方国有企业「全卖光」乃至「送光」的实践。

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开始了又一新阶段。这次大会吹响了「国企改革攻坚战」的号角。十五大期间《中国经济时报》关于国企改革的通栏文章题曰〈可以,可以,也可以〉,就是这种氛围的概括。自此,中国各中心城市和各省相继表示了告别「国有独资」的决心,这在世界私有化历史上也是罕见的表态。1997年起,许多省市相继宣布「今后不再搞国有独资企业」。当年湖南省首开其例,紧接着深圳、武汉、四川、重庆及其它各省纷纷表态。深圳市提出:今后深圳原则上不再增设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经济要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来。今明两年先从小企业「撤退」,再用五至八年时间逐步从大中型抽身而出。1999年,武汉市表示:不再新办国有独资企业后,国有资本今后进入新领域的方式是:集中一部分国有资本作为引导或配套资金,鼓励和引导外资及民间资本一同进入,大力发展混合经济。新千年伊始,中国四大直辖市异口同声发誓:将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2000年元旦刚过,当时国有资本占全市工业比重超过80%的重庆市首先宣布:在工业领域不再新办国有独资企业,转而大力发展以私营企业为主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以此作为调整全市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措施。当局决定:对长期亏损、没有前途的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采取破产、兼并、出售等形式,使国有资本退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引资嫁接改造、公司制改造、出让股权等使国有资本整体或局部退出;在竞争性领域,用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私营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企业;选择一批有潜力的困难国有企业,同时给予优惠的配套政策,「卖」给外地甚至外国优势企业。

一周以后,北京市宣布,从今年起北京市工业系统将不再批准建立国有独资公司。上海市也同时宣布,今后不再兴办国有独资小企业。天津则更具体地表示将对国有工业进行大调整。在国有工业涉足的33个行业中,五个完全退出,四个大部分退出,17个部分退出。媒体认为:四大直辖市如此同时表态是极不寻常。为了论证加快进度的必要,北京市提出「温水蛤蟆」论:国有资本的退出问题就像一个「蛤蟆」,不论把蛤蟆放到冷水或热水中,它都会一下子跳出来;如果把它放到慢慢加热的温水中,它没有受到大的刺激,随着水温的不断升高,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死去。为了使国有资本不致成为「温水里的蛤蟆」,就要取消保护,施加压力,逼「国有蛤蟆」「一下子跳出来」。为保证国有资本有效退出,北京市指出,国有资本原则上以相对控股为主,特殊情况需绝对控股的,控股份额不得超过51%。在四大直辖市带动下,山东、吉林、辽宁等省当年也发表不再搞国有独资和已有国资限期退出的声明,而这些省份有不少是传统大中国企密集的重工业区。这些声明则往往伴随国资份额上限的规定(而不像东欧国家往往规定下限)。如山东省规定:除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公益性行业国有资本可绝对控股(国有股权占50%以上)外,电子、生物等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占有重要景点的旅游企业国有资本可相对控股(国有股权35%以上)。而一般竞争性领域特别是中小企业属于「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领域」,即以零国有为目标。到2002年4月甘肃省副省长宣布「绝不再搞国有独资企业」止,全国除几个自治区外各省大都已发誓告别「国有」。

实际上,产权改革在许多地方「只做不说」的实践中不乏更大胆的行动。例如,目前国家还不允许外商对包括能源、石化、钢铁等在内的重要国企进行控股,不过一些省早已在进行。山东省已拟将外商控股的「时间表」提前,允许外商对这些行业的国有股份进行产权转让、整体并购。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人表示,这类做法「合法,不会有问题」;据称,在香港上市的山东国企新华制药和兖州煤业均已被列入可做产权转让及整体并购的名单中。而山东省的做法和心态并非单独的个案,地方国企出售突破中央政策是很有可能的。

二、「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与「界定式私有化」

在中国的体制下,无论「社会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一旦要搞,就是铁腕推进,很少顾忌。就在中国许多著述者还忙于批判中东欧的「激进改革」(已成为贬义的「休克疗法」)──左的嫌其太自由主义,右的嫌其太平民主义──时,许多让中东欧人瞠目结舌的大动作已经在这里静悄悄地或轰轰烈烈地进行。

前述的「乡企转制」运/f0动可以让人见识甚么是中国式的「休克疗法」:江苏江阴市在1996年年终(12月30日)提出「明年(1997年)9月底前完成乡镇企业转制」,这样的气魄绝非绝无仅有。吴县市也在1996年提出「加快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由点到面、整体推进」,「花一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完成乡企产权改革」。文件还明确规定转制的形式:过去的租赁制、承包制,乃至「仍不明晰」的股份合作制,在此次转制后都应消失,以彻底明晰产权,此不惜废除执行中的合同:「有些租赁、承包企业,虽期限未满,但……出于镇村改制工作需要,可经协商,提前结束租赁、承包合同」进行改制。而且改制中要一步到位地「鼓励企业经营层持大股,在经营层中又鼓励企业法人代表持大股」。这种要在一年内乃至九个月内一举改变产权并且彻底落实到具体老板的气势,真有点让中东欧的甚么「五百天计划」之类最「激进」的方案也为之汗颜。但是民主制的中东欧人办不到的事,寡头制的中国人却可以办到。以后人们就发现,「乡企转制」不过牛刀小试,大城市的国企改革很快有了更惊人的动作:

1999年11月30日,长沙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界定产权」,实行「两个置换」──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身份,让职工走向市场。2000年1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又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在两份文件的催动下,新一轮国企改革在长沙轰然激活。四五月间,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湘江涂料)、长沙通大有限公司(通大)、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相继宣告成立,它们从原来的「国有独资」,以极惊人的速度「置换」成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仅仅相对控股:国有股依次仅占6%、21%、32%。此举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它是典型的「靓女先嫁」。因为这是三家效益好、规模大,通常被认为「没有改革必要性」的大型企业。「通大」是国家1,000户重点企业、全国最大500家机械工业企业、长沙市重点扶持10户优势企业之一;「湘江涂料」连年被列入全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工业企业,其效益连年位居长沙市前列;「友谊阿波罗」是超大型国有商业企业,1999年公司销售额居全国第六位,经济效益居全国第七位。而此次转制来势之迅猛也极为罕见,如「通大」在10天左右的时间里便走完了「置换」的全部关键程序:员工购股、身份「置换」、召开首届股东会、员工重新招聘。据认为,此次转制最惊人的突破在于它确立的产权「界定」原则。按1999年期末会计报表,这三家企业剔除土地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后的帐面净资产均超过一亿元,然而在上述两个文件提出了重新「界定产权」的原则指导下,「湘江涂料」的国有资产比例便由100%变为20.53%;再经过「剔除不良资产,挤干水分」,「湘江涂料」被核定进入改制的优良资产为7,000多万元,其中国有资产仅核定为1,500多万元。改制后新公司总股本6,000万元,其中国有股只占8%左右;社团法人股占7%,社会法人股占3%,职工个人股占80%。

显然,「长沙案例」最基本的机制既不是「卖」──正如报导所言,这些上亿元的企业「如果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置换』的难度可想而知」,也不是「分」,「国有」的资产并没有分给国民,而是「界定」!所谓「界定」,说穿了就是行政划拨。由于国有资本存量太大难以卖掉,就干脆采用划拨方式径自将其从国民所有「界定」为内部人所有,在内部人中又指定老板拿大头。这种类型的改革堪称为「界定」式的改革。这一「界定」只把17年前的或企业创建时的初始投资算作国有,而以这些投资为本滚动产生的「积累」都被「界定」为内部人(「企业集体」)资产。这么一「界定」,80%(以「湘江涂料」为例)的企业资产便从「国有」帐上消失并转入内部人手中,再经「优惠」赎买,余下的20%国有资产比率又缩水成了6%,连同未进入新企业资本帐内而是上交财政的赎买金,共为12%。亦即88%的原来人们心目中的国有资产「在10天左右时间里」都被大笔一挥「界定」掉了。试想如果这四家企业是民间公司,董事会会在10天之内便把88%的产权让予别人,仅仅因为他们作为雇员干得还不错?如果这些企业是做出「界定」者自己的公司,他们还会这样「界定」吗?

这就是产权改革中的一个悖论即「卖方缺位」:产权改革不管是「卖」还是「分」,形式上都可以说是交易行为。但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产权可交易,如果产权已经可交易,何必还要改革?如果产权不可交易,又怎样改革呢?从逻辑上讲,要交易必先有「卖方」,而卖方就是原所有者。国有资产法理上属于「国民」,政府只是看守这些资产。但在如今的条件下,产权改革却是一场国民无法参与的「看守者交易」,其目的就是要产生「卖方」。然而「卖方」既尚未产生,「交易」又从何进行?在逻辑上解决这个悖论无非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把国有资产公平量化给国民(如东欧一些国家出现的「证券分配法」)以产生初始「卖方」,然后由他们来交易;二是建立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即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看守者交易」成为合法的「代理交易」。而这就要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前提。中东欧国家的改革失误很多,但至少在合法范围内还是遵循这两个规则的。然而在中国,「看守者交易」无需授权也不受监督,因而在合法范围内也不存在这两个规则。这就是「分」与「卖」之外的「界定式私有化」能够进行而且还堂而皇之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说中东欧经济转轨「姓资」而中国经济转轨「姓社」,或者说前者「激进」而后者「渐进」,都是十分浅/f0薄之论。如果只听其言,中东欧确实「激进」,而中国岂止「渐进」,在许多方面几乎是「不进」的。但若观其行就大不然:捷克的克劳斯(Vaclav Klaus)政府在言论上堪称最激进:克劳斯本人鄙夷「社会市场经济」、「福利市场经济」之类的提法,经常把「不带任何限制词的市场经济」和「标准的资本主义」挂在嘴边,但实际上在克劳斯执政的八年里搞的是高税收高福利、反兼并反破产、实行「过度就业」,八年里竟然没有一家大企业破产,捷克的失业率不升反降,从1991年的4.1%降至1995年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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