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官员称劳动报酬占GDP比例连降22年

作者:全国总工会官员称劳动报酬占GDP比例连降22年 发布日期:2010-06-06

「全国总工会官员称劳动报酬占GDP比例连降22年」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日前接受中工网采访时表示,当前备受关注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提高工人待遇。张建国称,当前劳动关系矛盾增多,预示着尽快出台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刻不容缓。

今年1月22日,江苏率先宣布,自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850元调整到960元,涨幅约为13%。之后,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东等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

我国将从扩大劳动合同覆盖面、增加一线职工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入手,全面推进“体面劳动”。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5月11日在全国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上透露。

收入分配已成影响社会稳定重要因素

张建国分析称,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极端事件,如“通钢事件”以及部分 地区“出租车停运事件”,其重要原因是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据前两年的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占劳动纠纷的 65%以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 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 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

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集体协商可提高劳动者待待遇

张建国也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工资涨不涨、涨多少、多长时间涨一次,都是企业内部行为。只要企业不违法,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即便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利润大幅提升,不给普通职工涨工资也不违法。不过,企业自主确定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在企业利润分配上,理当由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决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或“工资共决”。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 展活动。”《劳动合同法》在特别规定一章中设立专节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 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 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 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既是工会的法定权利,也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

目前,集体协商制度已经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覆盖职工16196.4万人

但张建国也在采访中坦陈,目前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还存在诸多困难:一是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集体合同 会束缚自己,害怕集体协商会带来麻烦,因此有抵触情绪;二是一些工会干部认为自己受雇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无能为力;三是一些职工对集体协商不太关心,自 我维权意识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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