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浩进 樊欣:国内外隐性收入比较研究及范式创新」正文
隐性收入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世界各国共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大量的非公开隐性收入,但无法反映在调查数据中,结果是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巨额隐性收入的“灰色效应”包括经济失衡效应、社会矛盾效应、政治风险效应、学术失真效应。必须坚决治理隐性收入、调节社会分配差距,才能消除上述“灰色效应”。因此,构建一个较系统、全面的隐性收入分析框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博弈论是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理论,而隐性收入亦是由不同利益关系的个人和群体的交易行为所产生。博弈论可以作为分析社会隐性收入的分析工具。因此,可以构建交叉学科研究的新范式,运用经济博弈论来剖析隐性收入成因,建立系统的隐性收入分析框架,为治理隐性收入提供理论参考。
隐性收入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世界各国共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大量的非公开隐性收入,但无法反映在调查数据中,结果是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治理隐性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以下方面:(1)在经济建设领域,有助于解决高收入群体获取“制度外”隐性收入逃税而造成的财政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并将促进收入流向货币边际效用较大的中低收入阶层,有利于扩大内需,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2)在社会发展领域,有利于缓解社会利益分配矛盾,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扩大社会中等收入者比重,促进社会成员心态平和、社会关系和谐和社会形势稳定。(3)在政治改革领域,有利于破除垄断、反腐倡廉,消除潜在的政治风险,巩固党的执政基础。(4)在学术研究领域,有利于准确分析我国居民真实的收入差距,使学界和政府作出正确判断和科学决策。目前国内对隐性收入的研究缺乏成熟、系统的成果,因此,本文从经济博弈论的视角,拟构建一个较系统、全面的隐性收入分析框架,深入探寻隐性收入成因,形成交叉学科研究的新范式,为治理隐性收入提供理论参考。
一、国内外隐性收入研究综述
1.国外隐性收入研究综述
隐性收入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世界各国共同存在的问题。国外学者主要从“权力寻租”的视角来研究隐性收入。对于隐性收入这一范畴的观点,主要有两种:
(1)部分学者认为,腐败收入有一定积极作用。例如,Leff(1964)认为,如果政府已作出错误决策,那么腐败也许是有利的,腐败收入可看成严酷、僵硬制度下的润滑剂。Huntington(1968)认为,对于一个强硬的、集权的、非诚实的政府来说,腐败收入类似于一种价格,是付给政府官僚的计件工资,可以让官员更有效地分配公共产品。Lui(1985)认为,官员收取贿赂的腐败收入可以降低交易的等待成本,增加公共管理效率。
(2)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腐败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消极作用。Andvig针对Lui(1985)的看法提出,如果信息不对称,腐败收入即使作为价格机制也将变得复杂,政府的不同行为将导致不同的均衡结果,排队等候的时间不一定减少。Myrdal(1968)更进一步认为,寻租官员为了获得更多腐败收入,往往会故意为难企业家,也不会减少等待时间。Murphy(1991)认为,寻租的腐败收入规模越大,经济发展就越慢。Shleifer和Andvig(1993)也指出,腐败官僚和企业家达成的协议不合法,也不稳定;政府的生产性投资变为官僚的腐败收入,经济增长将变缓。Mauro(1995)首次通过跨国比较,使用商业国际(BI)的腐败指数进行实证分析,得出腐败收入增长导致经济增长变缓。Knack和Keefer(1995)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政府官员的腐败收入变动趋势和政治自由度、民主自由度等政治变量一样,影响着投资和经济增长。Gupta(1998)使用世界各国1980-1997年87个国家的数据,通过基尼系数、腐败指数等数据进行模型分析,基尼系数采用的是被专家认可的高质量数据,腐败指数采用的是国家风险指数索引和商业国际的数据,由此得出腐败与收入差距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腐败收入的增加拉大了收入差距。Blackburn和Gonzalo(2006)通过建立一个动态均衡模型,分析出政府当局是通过腐败,将税收及对穷人有益的补助金重新分配,导致收入不均程度加重。Foellmi和Oechslin通过建立职业选择模型,认为经济运行中至少有部分代理人必须通过行贿政府官员,从事对企业有利的活动。他们分析的结果都得出行贿成本的提高必然导致人口中财富的再分配,其原因是初期财富更少的代理人因为缺乏所要求的足够的担保品,而不能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到足够的资金购买创建公司的固定资产。腐败程度的恶化必然伴随的是收入分配的两极化。他们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腐败程度的加剧,导致了人口中最富有的群体的收入比重的增加。Li、Xu(2000)等使用46个国家1982-1994年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得出腐败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之间呈现“倒U型”曲线关系,即随着腐败收入的增加,收入不均等程度先上升、后下降。除了以上学者,Aghion与Bolton(1997)、Banerjee与Newman(1993)、Blackburn与Bose(2003)、Galor与Zeira(1993)等众多专家都曾直接或间接地讨论过腐败与收入分配的关系。他们或进行理论分析,或进行实证分析,采用各个国家组成的面板数据,选用国际认可的标准。研究结果表明腐败与居民收入差距呈正相关关系,至今仍无例子表明腐败会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2.国内隐性收入研究综述
根据观点和方法的不同,国内学者对于隐性收入的研究主要分为三种:
(1)有个别学者认为当前我国社会的隐性收入并未到足以扩大社会收入差距的程度。例如,李实(2010)认为,腐败造成的隐性收入对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实际影响并不大,但对民众的负面心理效应和社会不良影响是非常大的。消除腐败造成的隐性收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1]
(2)少数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隐性收入拉大社会收入差距的结论。陈宗胜(2001)运用“收入趋势比较法”测度包括正常收入和非正常隐性收入在内的我国居民收入差别,认为隐性收入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因素。[2]郭继强、王艳华(2009)在隐性收入与收入差距关系的模型中,加入更贴近现实的约束条件,实证结果表明隐性收入和居民收入差距呈正相关关系。王小鲁(2010)通过建立恩格尔系数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对居民收入统计数据进行检验和实证,估算出当前我国社会中与垄断利益和灰色交易相关的隐性收入高达5.4万亿元。[3]
(3)多数学者从制度缺陷来论述隐性收入拉大居民收入差距问题。陈宗胜(2001)认为,制度缺陷是转轨时期隐性收入滋生的根源。谢世诚、居丽(2007)认为,在我国政治体制中还存在权力过于集中、政府绝对控制经济资源的情况下,高度集中的薪酬管理体制会为官员获取隐性收入提供更大的空间。监督机制的漏洞也为公务员获取隐性收入提供了土壤。沈时伯(2007)认为,官方统计制度的缺陷造成诸如财务信息失真、各种非正常隐性收入的隐瞒等,使统计数据未能准确反映现实收入差距。[4]王小鲁(2007)进一步认为,制度缺陷造成的隐性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正常分配,初次分配领域中隐性收入导致要素配置的扭曲;再分配领域中隐性收入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5]赵人伟(2010)认为,一些部门不愿放弃自身垄断利益,试图延迟制度改革,使其垄断利润转化为职工的隐性收入和福利,本部门职工收入增长远超一般部门,导致全社会收入差距扩大。[6]张文龙(2011)在《公务员加薪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认为,公务员收入可以分解为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两个部分,公务员的隐性收入高于显性收入。贾康(2011)在《我国公务员职务消费现状分析及改革方向》一文中认为,公务员的职务消费是公务员获取隐性收入的主要来源。王萍(2010)的《隐性收入来源问题研究》记录了公务员隐性收入问题的研究现状,对掌握理论动态提供了重要资料。胡鞍钢(2011)认为,腐败引发的隐性收入税收流失导致了再分配领域出现非正常的资源流动,社会资源迅速向特权阶层转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带来了社会财富的不正常积聚,阻碍市场有效运作。
二、国内外隐性收入研究比较与评析
国外关于隐性收入研究的文献较少,大都关注隐性收入与权力寻租的关系以及对经济效率、收入差距的影响,并集中于数量模型的实证分析;有些学者也注重比较研究,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理论性和精确性较高。而关于权力寻租导致大量隐性收入的后果,大都关注效率方面,而其对社会公平的影响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所忽视。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文献非常少,并且集中于实证分析。在讨论收入分配的时候,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社会再分配等经济因素是考虑重点。但实证研究表明,在解释跨国收入分配的差异时,单纯的经济因素并不能解释全部的差异,政府的政策是重要的,如果政策发生了扭曲,社会的收入分配也会相应地有所变化。因此,腐败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收入再分配。多数国外学者在研究中过于注重经济学范式的分析和论证,忽视了社会学、政治学等研究范式的运用,缺乏对隐性收入影响社会公平、政治稳定的系统研究。
国内关于隐性收入研究的文献也较少。与国外不同,我国学者注重从市场经济不完善和制度缺陷的角度分析问题,对于隐性收入造成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负面影响的论述较多,但依靠准确数据支撑的实证研究成果较少;对于隐性收入的现实危害抨击较多,警示性很强,而可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较少;多数成果仅是就事论事的零散论文,缺乏成熟、系统的隐性收入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目前,从隐性收入研究的趋势来看,注重经济学数量分析与社会学调查研究相结合、利益关系规范分析与总量趋势实证分析相结合、静态时点均衡分析与动态时序博弈分析相结合的综合交叉研究将成为有效的研究路径。
总体来说,当前学界对“隐性收入”尚缺乏准确、科学的划分。笔者根据居民隐性收入形成层次不同,归纳出三个来源:一是来源于未计入国民收入的地下经济收入;二是来源于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隐性收入,一般以“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的形式存在;三是来源于居民之间非公开交易的收入。由此可将居民隐性收入分为三种类型:地下经济型、部门垄断型、权力寻租型。近些年来,我国社会这三种类型的隐性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市场经济体制代替了过去自上而下、权力主导、缺乏效率的计划经济体制,本身这是一个重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带来了相关利益对权力结构、体系的侵蚀,这是当前我国社会隐性收入形成的根源。因此,我国在经济体制作出重大改革后,在政治体制方面需要加大改革的力度。
从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现实来看,当前我国的高收入阶层存在着大量被隐瞒的收入,[7]其来源包括非法经营业务、垄断行业收益、公共资金漏失、金融领域腐败、土地收益流失、行政许可审批中的寻租等方面,无法反映在调查数据中,但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8]巨额隐性收入的“灰色效应”包括经济失衡效应、社会矛盾效应、政治风险效应、学术失真效应。必须坚决治理隐性收入、调节社会分配差距,才能消除上述“灰色效应”。因此,构建一个较系统、全面的隐性收入分析框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博弈分析:隐性收入研究的新范式
基于以上结论,可以构建交叉学科研究的新范式,运用经济博弈论来剖析隐性收入成因,建立隐性收入分析框架。博弈论(Game Theory),又名“对策论”,现在已成为经济学重要分析工具之一,主要研究公式化的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博弈论考虑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并研究它们的优化策略。博弈可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的区别在于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如果没有,就是非合作博弈。
根据行为的时间序列性不同,博弈论进一步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静态博弈是指在博弈中,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先行动者采取了什么具体行动;动态博弈是指在博弈中,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且后行动者能够观察到先行动者所选择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