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不同的失业类型和不同的对策」正文
一、双重转型期间中国就业问题的特殊性
2008年11月,时值国际金融风暴发生后不久,我正在西欧讲学。一次,一位欧洲的经济学家问道:“在西欧发达国家,一般只要年经济增长率保持在2%~3 %左右,就业市场基本上就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发生多大的失业问题,为什么中国近年来的经济增长率一定要保持在9%~10%以上才不会出现失业问题严重化的现象?如果经济增长率降到7%以下,失业问题就会相当突出,原因何在?”欧洲经济学家的提问引起了我的思考。
情况的确如此。2008年第四季度和2009年第一季度,中国经济增长率都只有6%稍多一些,果然全国上下一片不安情绪,惊呼农民工下岗了,要回乡了,怎么办?农民工下岗后不愿回乡,或回乡后已无地可耕,留在城市里不走,又该怎么办?所以必须对双重转型的中国经济中的就业问题作细致的分析。
首先要指出,中国和西欧发达国家相比,就业状况是很不一样的。西欧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大约有200多年了,那里的农民进城打工过程早已结束了,进城找工作是他们的曾祖父辈、祖父辈的事。现在留在农村中的农民,有自己的家庭农场、小商店或小作坊,又有自己的住宅、庭园、汽车,生活安定,而且不存在城乡二元体制,社会保障制度把城乡都包括在内,他们为什么会涌进城市以打工为生?何况,城市化率已经高达80%甚至更高一些,城市拥挤,交通堵塞,生活质量不如农村,他们搬到城里住,有什么好处?加之,这些西欧发达国家的生育率低,人口增长率接近于零,每年有一批职工退休,新增加的、达到就业年龄的青年人可以填补职位的空缺。如果能有2%~3%的经济增长率,还可以为从北非、西亚、南亚、东欧来的移民安排职业,社会失业问题不就可以缓解了吗?
中国的情况与它们不同。中国至今仍是一个双重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体制继续存在,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过程尚在进行中,农民进城寻找就业机会仍是他们的选择之一。所以社会就业压力依然很大。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现阶段必须重视经济增长率。当然,这绝不意味着经济增长率越高越好,因为经济增长率过高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投资过多和信贷扩张,从而导致通货膨胀;此外,如果只追求高经济增长率,将会引起对经济增长质量的忽视,结果导致结构失调加重、环境污染、资源利用率下降等等后遗症。所以,现阶段除了应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7%~8%)而外,还应当对中国双重转型的失业进行分类,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
下面作这样的分类并提出相应对策:
中国目前的第一类失业:总量失业,即由于就业机会不足、岗位不足引起的失业;
中国目前的第二类失业:结构性失业,即有的岗位人浮于事、有的岗位又缺人这两种情况并存下的失业;
中国目前的第三类失业:个人职业选择性失业,即求职人因种种原因而选择工作岗位,如果一时找不到愿意从事的工作岗位,宁肯等待机会。
不同的失业类型有不同的对策,现分别论述如下。
二、总量失业及其对策
总量失业是指在经济中因就业机会不足、岗位不足而引起的失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农民已被人民公社所管辖,有田可种,所以农民被认为已“充分就业”,不在总量失业之列。政府唯一要考虑和安排的,是城市中达到就业年龄的青年人,以及城市中无业的从而没有收入的中年人(也包括一些无业、无收入的青年人)的就业问题。当时有两项重要的措施,一是青年人(当时被笼统地称作“知识青年”,因为他们初中毕业或高中毕业)到农村去插队,或到边疆的生产建设兵团去劳动。尽管这些做法可以安排大批城市青年,但在经济学中却把这种现象称为“隐蔽性失业”,而“隐蔽性失业”是不计入失业人数的。二是给城市中的无业又无收入的中年人和一部分青年人安排做临时工,从事植树造林、修路、清扫垃圾等工作。尽管是临时工,但总算已经就业了。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进入了双重转型阶段,人民公社已解散,农村家庭承包制已在全国推行,知识青年插队的做法也被抛弃,再加上农民自行外出务工或从事小商小贩活动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了,但是总量失业状况继续存在,只是有些年份缓和些,有些年份压力大一些,这些全同经济增长率高低有关。
根据中国实际,缓解总量失业的对策主要有以下五项:
第一,经济增长应当维持较高的速度,近期内不要降低到7%以下。这是因为,新就业岗位通常是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涌现的,经济增长率连续滑坡,总量失业必定会增大,这已被中国双重转型的历程所证实。何况还应当注意到,经济增长率的变动和失业率的变动不仅有时差,而且有不对称性。比如说,当企业订单减少,企业产值下降,从而促使经济增长率滑坡时,就业率并不会因此立刻降低,而是要滞后一段时间,因为企业仍希望订单会恢复原状。假定企业匆忙裁员,一旦订单到了,怎么办?所以企业要先等待一段时间,视订单状况再决定裁员。这表现为裁员滞后于经济增长率下滑。另一方面,当经济转而复苏时,已裁员的企业看到订单开始上升时,一般不会马上招收职工,企业仍处于观望阶段。这时,企业大多采取让现有职工加班加点的做法,以应付生产之急。等到订单确实多了,经济回暖了,才决定招收新职工。这反映新增就业滞后于经济增长率的上升。因此,相对于经济增长而言,就业增加也是滞后的。这也就是经济增长率的变动与失业率的变动所具有的不对称性。
第二,增加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提升它们的收入水平,改变它们的消费结构,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传统服务业无疑可以增加许多工作岗位,更重要的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将会增添更多的工作岗位。服务业的就业潜力很大,这是未来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领域;此外,也能接纳有中等学历的就业人员。
第三,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城市居民和农民都有创业热情。这是因为,政府鼓励城乡居民自行创业的政策措施,大大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如自行创办小微企业,创办养殖场,开发滩涂地、荒地和沙地。农民的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和家庭林场实际上就是一个个小微企业,除业主本人和家属在这里从事生产和经营外,还吸收了本地和外地的劳动者前来就业,这就是“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民营企业是当前吸纳新增就业人员最多的领域。这也是政府在制定就业政策时最应当考虑的领域,主要是要保护民营经济投资者的产权,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包括领域准入的限制、融资的困难、公平竞争的障碍以及税费负担过重等问题。要对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凡是使“零就业家庭”中能有一个人得到就业机会的民营企业,可以得到一定的奖励;凡是使一定数量的“零就业家庭”变成“有就业家庭”的民营企业,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税费减免。这样就可以使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得到激励。
第五,政府以实际措施鼓励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迁移到失业率较高的地区去。这种做法,既对企业有好处,又有利于所要迁入的地区和缓解当地失业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本地的经济增长率。关键之处在于地方政府必须讲诚信,遵守承诺,按照地方政府和迁入企业的协议去做。这也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惯用的增加地方就业的措施。
三、结构性失业及其对策
结构性失业是指有的岗位缺人而另有的岗位人浮于事。为什么这里多余的劳动力不能去填补那里因人手不足而留下的空位呢?主要是结构不协调所致。结构不协调是多方面的。例如,产业结构不协调,求职者的技能和专长同人手不足的职业空位不协调,或求职者的年龄、性别同需要录用新人的职业空位不协调,或求职者的居住地区因与需要录用新人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区相距过远,求职者不愿到相距过远的地方去工作。
结构性失业由于有各种不同的原因而存在,所以缓解结构性失业的对策也应当具体化、明细化。
大体上,以下五项措施可能对缓解结构性失业是有效的:一是加强职业技术培训;二是工资差别适当调整,鼓励准备就业的青年和已经就业的中青年自觉学知识,学技术,提高专业水平;三是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并重,一定不要忽略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四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向合适地区转移,并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实现产业升级;五是鼓励城乡居民自行创业,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专长。在这里还需要说明一点,即解决结构性失业的措施往往同解决总量失业的措施是重叠的,即这些措施(如加强职业技术培训;鼓励中青年努力学知识、学技术,提高专业水平;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鼓励企业转移;鼓励城乡居民发挥专长,自行创业)既有助于解决总量失业,也有利于解决结构性失业。也就是说,尽管总量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在产生的原因上有所不同,但同一项措施却能起到有助于两类失业都有所缓解的作用。
进一步说,随着工业化的进展,随着经济增长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今后的结构性失业会越来越突出,因为工作岗位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了。准备上岗的和已经在岗的人员,不继续学习,就难以胜任岗位的任务,也就有被淘汰出局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巨大的压力,值得企业、职工、政府共同关注。而且,继续学习、终身学习对于任何职业的就业者都是必要的,否则在原有的工作岗位上就会从适应到勉强适应,再到不适应。
即使是自行创业的小微企业主和家庭农场主,同样有继续学习、终身学习的需要,要认识到不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后果,绝不只是失去客户和亏损,而是有可能被挤出市场,成为市场的被淘汰者。我们在浙江、山东两省一些小城镇对中、小、微型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承包户、家庭养殖户进行调查时发现,他们有一个共识,这就是:技术更新速度加快了,不学习就跟不上市场的变化,现在不努力学习将来一定越来越落伍,要追赶也越来越难了。这是一种好现象。技术的更新和市场的变化使这些自行创业者承受的压力增大,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四、个人职业选择性失业及其对策
“个人职业选择性失业”概念在西方经济学中有时被称作“自愿失业”,以区别于想就业而找不到就业岗位的“非自愿失业”。其实,“自愿失业”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比如说,有人想就业,但却找不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岗位,这就称为“个人职业选择性失业”,以区别于有政府或社会保障制度下所提供的福利(如生活津贴或失业救济金)而不想工作的人,也区别于由家长继续供养而不愿工作的人,即所谓“啃老族”。
个人职业选择性失业产生的原因无非有以下三个:
第一,个人有职业评价标准,认为哪些职业是不体面的、被别人瞧不起的,所以不愿从事。举一个例子,有一次在某个沿海城市召开的就业状况调研会上,听到该市场劳动部门介绍说:“在我们这里,从事清扫街道和公共厕所保洁的工人,大多数是来自西南某个中等城市的农民工,而在那个城市从事同样工作的工人又是来自西南另一个省的农民工”。我们询问做保洁工作的农民工:“你们那里不是也缺少扫马路和清理公共厕所的保洁工吗?你们为什么不就近在本乡本土从事同样的工作呢?”回答很简单,就一句话:“在本乡本土的城镇干这种活,被熟人碰见,多没面子啊!”可见,对职业的评价,确实是使待业者不愿去工作而宁愿继续待业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