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交易的含义」正文
大约是1996年,我应国务院农村体制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之邀,参加了有关周村股份合作化经验的研讨会。在会上,我接触到了来自全国各地有着实际操作经验的人,以及各种各样的关于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资料。使我比较感兴趣的,是怎样将原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变为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方式。在众多的途径中,我发现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分”,即按一定的原则,将原来属于社区的资产分给社区成员;一种是“卖”,这是很好理解的。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两种方式孰优孰劣呢?于是我又从几个角度,财富分配,交易费用,对企业激励机制和治理结构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后来我把这些思考写成了一篇文章,题目叫作“论社区资产的个人化的途径:‘分’与‘卖’”,副标题是“以周村为典范的股份合作化过程为例”。尽管我对“卖”的方式多有偏爱,却仍然认为,究竟采取何种方式,由竞争来决定。“竞争本身会给进行市场交易和公共选择的经济当事人提供信息,同时又对市场交易和公共选择的结果作出评价。什么样的产权制度更有效率,什么样的制度变迁方式导致更好的制度安排,竞争性的交易在实际上都会给一裁决。”由于各种原因,这篇文章直到今年才在《管理世界》第3期上发表。不想很快就成了秦晖(卞悟)先生大加讨伐的对象。在今年《读书》第6期,在一篇题为“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的文章中,秦晖先生为了给他称颂的“真学问”找一个赔衬,将上述这篇文章称为“伪学问”。他的基本逻辑是,既然资产是集体的(或国有的),其个人化就只能通过“公共选择”,而不能通过“双方交易”,因为一谈到“双方”,就已经蔑视了产权的公共性质,一说“交易”,就已经是私下买卖公有财产的“权贵私有化”了。
应该说,秦晖在转述我的观点时,做了大量的简化和歪曲。即使如此,他的上述逻辑也似乎有些问题,并且很情绪化。我猜想,秦晖先生之所以对“卖”字深恶痛绝,也许与“卖”字包含歧义有关。在中文里,“卖”字既是指“出售”,又可以被理解为“出卖”。一旦将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混淆起来,一旦将出售曲解为出卖,就会激起对正常的产权交易的义愤。出卖公共的资产当然是不能容忍的,但与出售相对应的是购买,买卖则对双方都公平;只要交易是双方同意的,就没有人在这一交易中受损。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能够将资产出售出去,显然是特别值得庆幸的。在今天,属于“公共的”国有企业的产品如果能在市场中畅销,则是我们求之不得的。国有企业的产品显然是国有资产。如果卖不出去,它将严格地被列入资产方的“存货”科目,但这不是什么好事。那么,是否有“一方”有权出售属于公共的资产呢?这个问题已经无需回答,因为大量的事实已经告诉了我们。当我们在市场中购买一件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时,就是国有企业法人为“一方”,消费者为“一方”的双方交易,谁也没有对这样的交易持什么疑问,我想也包括秦晖先生。有趣的是,这样一种状态恰恰又是八十年代我国改革的结果。在改革前,国有企业既不是法人,也没有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定价的权利,决定产品价格的,是某种可以称为“公共选择”的机制。
谈到公共选择,它也不象字面上表达的那样好。从理论上讲,既然是属于全体人民的资产,应该由全体人民决定如何处置。然而一到现实中,我们就会碰到很大的麻烦。如果全国人民为一个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投票,即使这个企业很大,成本也高得不可实现。更何况我国有成千上万个国有企业。很自然,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建立一套代理机制是必要的。于是就形成了张维迎教授所说的“变型的公有制”,即由一套政府体系代理行使公共的权利。但是在改革前,这样的变型仍然没有解决问题。因为理论上受全民委托的中央政府仍然控制着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决策,包括定价决策。而价格,是通过不断的变动作为一个体系发挥作用的。也就是说,由于需求结构和生产技术总在变化,不同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也要随之变化,最终引导生产结构的变化。然而,一旦价格由中央政府制订,就只能形成一套固定的计划价格。因为任何一个产品价格的调整,不仅会引起整个价格体系的调整,还涉及到不同利益集团的收入分配,对于计划当局来说,即使一年调整一次都是难以胜任的。相对于不断变动的需求结构和生产技术,一套固定的计划价格只能导致资源配置偏离正常状态。在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计划价格体系不易调整,它必然与市场均衡价格(影子价格)之间存在差距,从而创造出循私舞弊的空间,使得一些政府官员有“租”可寻。因此,计划经济的失败,不是因为计划委员会里都是庸才或贪官,也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直接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而恰恰是因为,这个经济制度将本来应该由双方交易的事情交由政府机构,它会在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都出毛病。
市场交易和公共选择是经济学中比较成熟的两个概念,分别对应于私人物品领域和公共物品领域。一般而论,市场交易比公共选择更为优越。因为公共选择存在着内在的问题,它在效率与公平方面都不如市场交易,尤其当人们将公共选择不恰当地应用于私人物品领域中,这些问题将更为不能容忍。而计划经济,则是将公共领域推广到极致的一种经济制度。无论选择什么样的公共决策方式,最终都要委托具体的政府机构执行。市场化的改革,就是用双方交易去替代公共选择的过程。这在八十年代,具体来说,就是用企业定价代替计划当局定价。问题是,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有什么资格来决定“公共的”资产生产出来的“公共的”产品的价格呢?他们会不会利用定价的权利来谋私呢?非常幸运的是,市场竞争帮助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尽管产权仍然是国有的,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只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企业一旦获得定价的权利,就只能在消费者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尽可能有利于自己的价格;又由于竞争者的存在,它又必须将价格压低到尽可能有利于消费者的水平。这种情况,使得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几乎不需要监督企业领导人如何定价,因为市场竞争的压力会迫使他遵循市场均衡价格。这样,由于交易,由于许多两两方的互相竞争的交易,使得人们可以将属于公共的资产交由企业作为“一方”去交易。它没有带来国有资产的损失,相反,这样一个定价制度的改革,使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八十年代未、九十年代初享受了一段相对的繁荣期,同时也消除了由于不许企业定价所带来的不公正。我们还记得,在八十年代彩电价格没有放开时,一个“彩电票”可以卖几百块钱,不知有多少人从中牟取了不正当的收入。但是在今天,我们谁还能怀疑倪润峰会在长虹彩电的销售中拿回扣呢?
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国有企业在产品定价制度的改革中获得的推动力已经基本耗竭,在与非国有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下风。它的主要问题,是产权制度和存量资产僵化的问题。尽管借助于市场竞争,我们解决了国有企业在定价问题上的监督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一切委托-代理问题。由于国有产权无法有效地行使,致使对企业领导人的激励和约束都不充分,整个企业更无法高效运营。解决的办法,就是企业产权的交易。我们近年来发现,一旦进行企业产权的交易,不但存量资产会在企业间被重新配置,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变革也就自然完成了。因为产权交易不是改变了产权所有者的性质,就是导致了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于是我们碰到了与八十年代类似的问题。只不过上一次是产品交易和定价问题,这一次是企业本身的产权交易和定价问题。解决的办法也很类似,这就是授权国有产权代表机构作为“一方”就产权交易作出决策。但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市场与一般产品的市场有所不同,它缺少后者的竞争压力。往往愿意购买的,只是很少的几个买者。缺少竞争气氛,就会给一些人提供私下交易的机会,以低估国有资产为代价,收取高额回扣。这也许是秦晖先生所说的“权贵私有化”的一种形式,但我们不应不恰当地将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归结为“卖”,更不能使我们得出因噎废食的结论。正确的态度,是既要进行产权交易,又要避免国有产权交易中代理人出卖所有者的弊端。为此我们应该规定国有产权交易的“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中至少应包括“竞争”和“公开”两个内容。只要符合正当程序,我们就应该承认这一交易的合法性。一个非常直观的例子,是政府部门对公共资源的拍卖。这在我国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实际上,国有企业上市就是符合这一程序的国有产权的交易。由于将企业产权拆成成千上万较小的股份,对股份的交易是竞争性的,因而谁也不会怀疑在上海、深圳和香港证券市场中,对国有产权的无数双方交易的合法性,那些购买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票的股民,也不是什么权贵。如今,即使在证券市场之外,有关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除了少数情况,大多数的产权交易都带来了盘活资产存量、促进产业重组和变革产权制度的积极结果。这又进一步证明,对国有产权这种公共的资产,可以通过双方交易的形式进行个人化,同时达到提高效率和维持公正的目的。
因此,对于经济学概念,切不可望文生义,以为在公正方面,公共选择一定会比市场交易更为优越。从制度角度看,计划经济的存在,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以及大量国有企业滞留在竞争性生产领域,是社会不公正的制度渊源。最大幅度地消除社会不公正的办法,就是让“公共选择”的适用范围退出私人物品生产领域,就是市场化的改革。而不改革就意味着纵容不公正。若要尽快地、成功地完成这一改革,就要探寻改革成本较低的道路。而在这一改革中,市场交易又是比公共选择成本更低、更为活跃的方式。换句话说,双方交易是纠正公共选择过度侵犯私人物品领地的有效方式。实际上,很多经济学大师早己发现或“感觉”到了这一点了。被人说过多少遍的科斯定理,其实也可以这样表述,即“如果政府将资源配置错了,交易可以把它纠正过来”;布坎南也曾设想用交易去纠正投票的错误,他在思考如何纠正福利国家(这是在西方出现的公共选择领域过度扩张的形式)的错误时,就建议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转换为债权债务关系,然后通过债权债务的交易瓦解福利国家。当然,纠正公共选择的错误也可以用公共选择的方式,但一般来说,公共选择(多人谈判)不仅比市场交易(两人谈判)的交易费用为高,而且经常可能陷入“一致同意陷井”,即由于有人反对,使得绝大多数的改革方案搁浅。另一个制度经济学大师诺斯教授发现,制度变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基础性制度变迁,一种是次级制度变迁,前者主要指法律制度的变迁,后者他解释为合约方式的变迁。在他看来,合约方式的变迁是活跃的、容易发生的,并且经常反过来促进法律制度的变迁。我国二十年来的改革就证明了这一点。一个很有趣的例子,是关于价格改革的。在八十年代未,中央政府企图通过全面调整计划价格来修正这一价格体系严重扭曲的问题,却在决策过程中受到一些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因为价格体系的任何一个微小的调整,都会伤及某些利益集团,结果调整方案只好作罢;后来中央政府的“价格闯关”,也因储户利益集团挤兑存款、抢购商品而流产。但是到了九十年代,我们宣布价格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很少有人想过,究竟是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完成了这个政府高层下决心闯却没有成功的艰难改革。答案是,许许多多的“双方交易”。细节无法在这里说了。如果我们坚持不容许就公共的资产进行双方的交易,恐怕我们今天还在计划价格体系的笼罩中。
所以,交易虽简单,却有着神奇的功效。它不仅给交易当事人带来福利增量,推动社会的分工和专业化进程,而且会导致经济制度以至政治制度的变迁。世界上大多数的奴隶制度,除了美国,是被交易瓦解的。通过交易,通过互动,人类社会才形成了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的秩序”。哈耶克之所以把自发的秩序看作是最好的秩序,是因为交易的独特性质,即“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达成”的性质,使得合约形式或制度可以朝任何方向变迁。这很类似于物理学中说的“各向同性”,从而可以穷尽各种创新的可能。而在公共选择领域中,变迁的方向则要受到多数人的限制。即任何一个人的创新的倾向,要受到他人的制约。因此哈耶克说,“多数决策的过程不应当与那些自生自发的过程相混淆,而自由社会也渐渐认识到,只有后者才是产生诸多远优于个人智慧所能达致的观点的源泉。”公共选择的过程往往会使制度变迁陷入被锁定的状态。当然在另一方面,我也从来不认为,任何一种制度安排或变迁方式有着绝对优越的含义。交易虽好,也需要前提,也有边界。前提是政府对产权的强制性的保护,边界则是公共领域。在这样一个特定的范围,双边交易和公共选择,市场与政府,共同构成了一个“制度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