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子忠: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不可忽视的路径

作者:秦子忠发布日期:2012-03-02

「秦子忠: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不可忽视的路径」正文

当前,学术界仍有人从正义的范畴、分配本身来研究分配正义的问题。这类做法,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早已予以严厉的批判。在该文献中,马克思的批判论述涵盖了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分配非正义的根源,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社会基础及其分配原则。就分配正义的实现而言,马克思对其由以产生的物质条件作历史性的研究思路,在我国分配问题的解决上仍有理论的指导意义。

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解,我们既不能从它们本身即概念来理解,也不能孤立地从分配关系中来理解,而是需要历史性地考察它得以产生的物质条件――一定的生产方式。而就分配正义的历史性而言,从而就它的根本实现而言,考察决定分配结构的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才是现实主义的。这个科学的研究思路,对解决我国现今存在的分配问题无不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然而,就在这个问题上,现在却有人认为当前中国出现的诸多问题“是一种体制内的问题”,从而认为分配正义是可以“通过财产分配关系的调整,促进这种生产方式和财产组织方式的社会化”来实现。这种观点表面上看起来是正确。

可是,何谓体制内呢?是指一国没有新旧体制冲突,还是指一国没有阶级对抗?如果是后者,那么是指一国与外界没有阶级对抗呢,还是一国内部没有阶级对抗?如果是前者,那么这种观点似乎忽视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共存与交融,中国只不过是受制约于由其组成的世界经济格局之中这一事实;如果是后者那么它忽视了中国内部的经济体系虽然是公有制为主体,但是私有制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而必然存在工人与资本家的对抗这一事实。当然就目前而言,这一对抗还是局部性发生的。因此,将中国当前出现的诸多问题笼统地归结为体制内的问题是不合实际的。可是,李惠斌先生却以“体制内”作为前提,从而认为:“联系今天的现实,我们不应该再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所有制问题上面,而是应该高度重视分配问题。”[2]13就这一论断可能会掩盖我国当前经济制度的问题而言,它并不联系中国当下的实际。因为中国严峻的分配不平等、不公平等问题,无不与所有制密切相关。私有制确实活跃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但同时也是导致收入差距逐渐扩大、贫富两极分化的主要根源。而这一根源并不能通过财产分配关系的调整而被消除。就中国当前的现状而言,私营企业的规模不是在收缩而是膨胀,并在膨胀的过程中,其社会功能并没有得到相应发展,同时,企业对资源的消耗及环境的污染由全体劳动者共同承担,而其所得利润额的大份额则集中于少数人;国有企业也存在集团化的迹象,换言之,国企的收益只是表面上全体劳动者共同享有。由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会受到了其经济基础的一定钳制,这种钳制借以表现的形式――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等――是国人周知的。因而,就解决分配问题的手段而言,财产分配关系的调整所反对的“只是结果,而不是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1]97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虽然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加以构建,但是在当前,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基本思路,仍然对我国根绝国有企业集团化的可能性、强化私营企业的社会功能等,从而加快推进社会财富全体劳动者共同享有的社会正义的历史进程,有着现实的理论指导意义。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论述散见于其各种著作,但是相对集中于《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经典文献中。本文尝试通过研读这一文献,并结合其它的一些文本,来梳理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脉络,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分配问题上复燃的机会主义进行批判,以此求教大方。

分配非正义的根源:私有制的存在

拉萨尔的劳动所有权的理论基础是“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

马克思批判指出拉萨尔的观点首先忽视了一个极其必要的前提――劳动的物质条件。马克思的这一批判,既揭示了拉萨尔的理论根据无视事实[3]56-57,也为揭露分配非正义的根源――私有制的存在――准备理论的支撑点。

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被剥削的秘密就隐藏在资产阶级对劳动的物质条件的占有方式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体条件,即劳动力。”正是这一基础使得“一个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4]298资产阶级正是因为先前占有了生产劳动的物质条件,从而支配只有劳动力自身的无产阶级。因此,不能就劳动产品的分配关系,而是应当就生产劳动产品的生产要素的分配关系,来谈论分配的正义。因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以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1]14因而社会上分配的不正义,根源不在于劳动产品的分配没有按照拉萨尔所呼吁的“不折不扣和平等的权利”原则“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而是在于决定分配制度的所有制形式是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制,即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就劳动作为社会的劳动而言,“劳动所得就应该属于社会,其中只有不必用来维持劳动‘条件’及维持社会的那一部分,才归各个劳动者所得”[4]299。然而事实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所得即产品的价值却由资本家享有,而劳动者得到只是工资即补偿消耗掉的劳动力的价值。因而,“随着劳动的社会性的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劳动之成为财富和文化的源泉,劳动者方面的贫穷和愚昧、非劳动者方面的财富和文化也发展起来。这是直到目前的全部历史的规律。”[4]300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历史现象,是在于私有制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自从原始社会的公社中破茧而出后,不断获得自身发展的历史。这个现象的持续存在只不过是私有制确证自我存在的物证。私有制是造成财富两极分化的现实基础,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能容纳私有制的发展之前,是不会被消灭的。因此马克思认为“不应当泛泛的谈论‘劳动’和‘社会’,而应当在这里清楚的证明,在现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怎样最终创造了物质的和其他的条件,使得工人能够并且不得不铲除这个历史祸害”,[4]300从而实现分配正义或者社会正义。

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4]302马克思连用了四个“难道”进行反问,从不同的侧面间接地陈述了分配正义是受当时的生产方式与阶级利益两者的共同制约。分配制度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并服务于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因而它的正义总是得到上层建筑的辩护。但是分配制度的正义并非取决于上层建筑(法)的合法辩护。因为经济关系不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是法得以产生的根源。因而在经济关系上地位不同或不平等的阶级,会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正义评价标准,从而在关于公平的分配问题上有极其不同的观念。因此,基于平等权利的要求和正义的范畴,而无视当时生产方式的现实情况来谈论分配正义除了只会陷于相对主义的泥潭外,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无任何实质的作用。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考察,马克思批判指出“在所谓分配问题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4]306 马克思这一论断是对生产方式与分配关系的主次逻辑的客观表述,是在分配正义乃至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对人为因素的推动作用的理论表述。这一论断的逻辑表述形式,有着它的现实内涵,不是简单的语句排列,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有什么样性质的生产方式,必然产生什么样的分配方式。这些真实的关系是早已弄清楚了的,但是一些“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4]306这是在理论上开倒车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的内涵。“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14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导致资本家和工人的收入不等、贫富差距的分配结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结果。但是“一个社会形态,在它还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44所以只要还存在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物质条件,就必然存在当下的分配结构,也就必然存在工人阶级的赤贫和资产阶级的富裕的对立。

马克思将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因而,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诉诸“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以及“人道主义式的口号”的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在马克思看来,诸如此类的做法丝毫不能改变现有的分配结构或制度,反而还理论上混乱或者“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 [4]306与那些“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4]306相比,致力于探索社会发展的运行规律,从而把握规律来指导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更具有现实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的序言中给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解释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3]9-10

正如前面我所指出,中国当今的学者,以含糊不清的“体制内”概念为前提从而遮蔽我国私有制问题的这一事实,所表现出来了机会主义、改良主义,实质上是拉萨尔主义的死灰复燃。虽然当前的社会现实与马克思所处的社会现实有所不同,但是马克思认为社会正义的实现以私有制的彻底消灭为前提的思想,仍然值得当今中国理论界的高度重视。无庸置疑,马克思对拉萨尔的批判是极其严厉的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充斥着马克思严厉的声音。如:

针对拉萨尔做出“劳动资料为资本家阶级所垄断”的修订,马克思认为其故意掩盖“土地所有者”;针对拉萨尔的“把劳动资料提高为公共财产”的表述,马克思改为“变为公共财产”。[4]301面对拉萨尔这种机会主义的行径,马克思在1865年2月23日给库格曼的信中痛斥为:“拉萨尔事实上背叛了党。他同俾斯麦订立了一个正式的契约。”[4]817。马克思在这里,实质上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视角指出无产阶级的完全解放是以私有制彻底地被消灭为前提的。 “提高为”是在自身的基础上自我完善,但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基础从而是社会形态之间的变更,因此只有“变为”才能揭露劳动资料的私有性到公有性的跳跃不是在它自身的基础之上加以完成,而恰恰是在打碎、挣脱旧社会的束缚过程得以实现。马克思借此无情地披露拉萨尔主义的非彻底性,同时也强调了无产阶级的完全解放根源在于自身的彻底的革命性。也只有彻底地摧毁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形式,进而在建立“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基础上彻底地把“劳动资料变为公共财产”,分配正义乃至社会正义才能够实现。

因此,与拉萨尔相反,马克思认为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在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者财产关系(这只不过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就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43-44而分配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必然相应地发生变革。而 “改变了的分配将以改变了的、由于历史过程才产生的新的生产基础为出发点。”[5]345-346

分配正义的社会基础:公有制的确立

为此,马克思暂且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视野,设想了一个“新的生产基础”,即设想了“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4]302实质上,这一设想的社会就是建立在“新的生产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它的社会生产不再像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生产那样无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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