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宣恭:再谈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根源」正文
[摘 要] 分析经济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我国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劳动者收入的差距远远大于行业间的工资差别,是当前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矛盾。其根源是在鼓励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对其引导和监管不力,造成资本过度剥削,资本积累过快而劳动大众相对贫困。有人以“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去抹煞不同阶级、阶层在生产资料占有以及在生产、分配中地位的重大差别,是经济学理论分析的缺失。我国的经济条件和生产关系比起五十多年前社会主义改造刚完成时有了巨大的变化,由它们决定的不同矛盾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范围也会相应变化,应该根据形势的发展重新认识社会主要矛盾的内涵、表现形式和作用范围。允许企业和行业间的劳动报酬保持一定差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分配制度、消除“平均主义”的积极成果,应该支持、维护它而不能一概加以反对。由于不规范地使用“民营经济”概念,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乘此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关系篡改成“国”与“民”,甚至是“官”与“民”的关系,并把所谓“国退民进”说成是所有制改革和国有经济调整的定势,只许私有经济不断扩张,国有经济继续萎缩,是与改革目的相违背,逆社会主义潮流而动的,不利于分配不公问题的减缓和解决。
[关键词]分配不公;主要矛盾;根源;行业工资差距;所有制结构
《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2期刊登何炼成教授的大作,对拙文《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根源和解决途径》[1]的几个观点提出质疑。我非常高兴。这不仅因为这是老朋友的指教,更重要的是,通过讨论可以加深认识,将国人高度关注的这一重大民生问题探索得更加清楚。
一,从现实出发探讨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产生根源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切理论分析都必须从实际出发,符合实际情况,否则就会成为空洞说教,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何教授不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巨大变化以及国民经济的飞跃发展,以1956年我国刚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分析作为根据,否定当前我国社会明显存在的阶级关系,是他无法正确认识当前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根源的基本原因。
拙文剖析的是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而不是何文所说的社会主要矛盾,更不是 “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矛盾”),目的在于,从存在差别的多种分配关系中,探讨哪个方面的收入差距是我国当前财富高度悬殊和分配严重不公的主要表现,寻找出它们的产生根源和解决途径。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凭想象,更不能靠个人偏好,正确答案只能依靠实际资料的分析比较。
国外媒体和国内有些人强调行业垄断是我国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和根本原因,提出要废除国家垄断以实现分配公平。拙文整理和分析了2001、2002、2005和2008年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统计资料,说明我国行业工资最大差距存在于非垄断行业内部,其中的证券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与木材加工业、纺织业的差距,2008年分别为10.99倍和4.75倍,这一数字明显高于典型的垄断行业烟草加工业与工资最低的非垄断行业的差距(3.99倍);就整体而言,垄断和非垄断行业平均工资的差距仅为2-3倍,而且如果把私营企业平均工资只有国有企业将近一半的因素加入考虑,这个差距还会更小。[2]另一方面,拙文又根据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等的课题组发布的《2009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的资料,算出全部被访企业中企业主的平均收入为雇工收入的25.15倍;如与工资最低的行业相比,企业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为33.66倍;如按千万级私有企业业主与雇工的收入计算,则相差251.87倍。同时根据去年10月公布的《2010胡润百富榜》,推算出2009年我国前1000名富豪的平均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比起全国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17175元和农村居民年均的5153元,差距为5.8万倍和19.4万倍以上;如对比前10名富豪的收入,则差距高达57万倍和190万倍以上。[3]正是根据这些实际资料,我认为那种把行业垄断当成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根源的说法是对现实情况的歪曲,而私营企业主收入与普通劳动者收入的惊人差距才是我国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指出其原因只能从所有制的变革和工作失误去说明,即在鼓励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对其引导和监管不力,造成资本过度剥削,资本积累过快而导致劳动大众相对贫困。应该说,只要敢于正视现实,不怀偏见,任何人应用简单的分析对比就能得出这个结论。可是何教授却对此表示“不敢苟同”,遗憾的是,他除了引用两段文件语录以外,连一个实际数据也拿不出来。这算什么理论分析,怎么能让人信服呢?
何教授不同意拙文观点的理由之一是,私营企业主和其他人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不错,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确有这个提法。不过,这是就私营企业主等人员在建设中的作用而言的,指的是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都有积极的贡献,应该得到尊重和支持。但是,这并不是为他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他们同其他阶级、阶层的关系定性。大家知道,在任何社会中,凡不是游手好闲或者从事有害社会活动的人,都对该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都是该社会的建设者,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建设者并不仅限于资本家,小生产者、工人、农民等等哪个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建设者?[4]但是,资本主义社会这几类建设者却存在重大的差别,他们当中有的掌握大量的资本,有的只拥有零散的生产资料,有的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一无所有,他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获得社会产品的方式和份额都不相同。资本家在生产中起支配作用并占有雇佣工人的无偿劳动,而工人则处于被驱使、被剥削的境地。只有从这些条件,而不是从笼统的“建设者”身份出发,分析人们的相互关系,才能发现社会的矛盾、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发展的趋势。这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说,也是适用的。何教授想用一句“都是建设者”去抹煞不同阶级、阶层在生产资料占有以及在生产、分配中地位的重大差别,不敢只语提及有目共睹的资产阶级对雇佣劳动者的深重剥削及其造成的严重分配不公,不能不是经济学理论分析的缺失。
既然何教授把我关于分配的论题改换为社会主要矛盾问题,在此也顺便谈谈何教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何教授引用党的八大的提法:“我国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他没有注意到这段话是在1956年提出的,所根据的社会条件经过半个多世纪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1956年,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包括资本主义所有制在内的私有制基本上被消灭,产生剥削的阶级根源已经被铲除了,公有制占社会经济的绝对统治地位,满足劳动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代替利润的追逐成为社会生产的目的,生产发展不能满足人民需要自然成为社会的基本矛盾;现在可不相同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又在我国重新发展起来,并且形成比社会主义改造前还要强大百倍的资产阶级,雇佣劳动和剥削已经在数量上占社会多数的资本主义企业中普遍存在,许多地方剥削和压迫十分严重,甚至骇人听闻。第二,我国已经从“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世界工厂”,全国GDP从1956年的1029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97983亿元,增长了385倍多,跃居世界第二位, 不但“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了,许多生活用品甚至已经从短缺变成过剩,因广大劳动群众购买力低下而引起的“内需不足”成为生产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障碍。在这种新的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与过去的、近乎单一公有制以及经济极其低下时期的情况完全不同了,一些新的矛盾出现并日趋尖锐化,各种矛盾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了。一方面,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扩展,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社会重现了资本主义固有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与生产的迅速发展的矛盾,而且愈来愈显著地暴露。另一方面,由于公有制在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逐步下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削弱,表现为劳动人民的需要与社会生产的发展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作用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上述两类社会矛盾是分别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两大所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各有其涵盖的领域,但它们又共同存在于同一个社会,彼此互相影响,对整个社会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处在社会制度的变革时期,不同的所有制时长时消,有进有退,由它们决定的不同矛盾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范围也会发生变化。
当社会主义公有制还居主体地位时,社会生产发展与满足劳动人民需要的矛盾的作用范围虽然有所缩小,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同时会随着两大所有制的发展情况不同程度地受到资本主义主要矛盾的影响。例如,当前阶段,劳动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之所以得不到充分满足,不仅仅是由于生产发展赶不上需要的因素,在此之外,主要由私有制引发的分配不公的矛盾已经成为妨碍劳动人民需要满足的重大因素。但是,一旦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丧失了或者主体易位了,资本主义的矛盾就有可能转变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其他的社会矛盾的影响就会减退。这种变化的可能性是关心国家前途命运者不可不深思的。
“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并根据现存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5]即使要讲社会主要矛盾,也必须以历史和辩证发展的方法,从实际出发去进行分析。何教授只按五十多年前的提法去概括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而漠视其内涵、表现形式和作用范围的巨大变化,不顾其他社会矛盾的重大影响,未免有点不够“与时俱进”和简单化吧。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和行业间的分配差距
何教授对国家垄断行业的较高工资水平耿耿于怀,说它违反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会造成突发事件,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和谐发展。关于问题如何解决,他只讲些一般原则和机制之类的话,此外还建议“国企内部的分配应恢复过去的‘八级’工资制”。
何教授的这些意见,除了因他不做实际资料分析而认错了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以外,还与他对分配制度改革以及企业行业间的报酬差距同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关系缺乏应有认识有关。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国有经济在实行按劳分配方式时出现过平均主义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工资差别过小,而且等级和水平根据全国统一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和调整,与劳动表现缺少关联,职工干好干坏一个样;二是企业盈利全部上缴,亏损全部由国家补贴,企业没有独立的局部利益,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与企业效益无关,企业干好干坏一个样。这种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貌似公平,实则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基本要求,导致劳动付出和企业劳动成果与收入分配相脱节,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企业也失去提高经济效益的动力和活力。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分配方式,它根据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经过必要的社会扣除后)相应分配生活资料,其基本原则是等量劳动得到等量报酬。由于不同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在质量和数量上各不相同,他们所得报酬以及生活水平存在适量的差别。这原是按劳分配方式自身的要求,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这一点已是多年来我国普遍建立的共识,毋庸赘述。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差别不仅存在于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还存在于不同企业和行业之间,要改革分配制度,实现按劳分配原则,不仅要在企业内部反对“吃大锅饭”,还必须结合产权制度的改革,克服企业之间的平均主义,真正做到报酬量与劳动量相适应。
这就首先要求合理衡量和比较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但是,在劳动分工日益发达的条件下,不同劳动的差别不断扩大,劳动支出的数量难以直接用劳动时间去计算。比较科学和普遍的意见是,应借助于劳动成果,即凝固(物化)形态的劳动,去综合反映劳动的实际支出和劳动的有效性,避免劳动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换算困难。[6]对于这种计量方式,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因条件和关系不同,采用的方法也不一样。
在一个企业内部,尽管也存在分工和劳动差别,可是由于企业属于同一的所有者,统一制定的标准可以将不同的个别劳动转化为企业的共同劳动。职工的劳动量除了参考技术级别去核定,还可以根据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或完成的工作定额去计量。但在不同企业和行业之间就不能这样做了。不同的企业基本上不属于同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