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梧:调整收入分配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正文
目前对于收入分配的调整,政府的着力点究竟应该在一次分配上还是二次分配上?如果着力于一次分配的调整,一政府能够做些什么?中央政府已经明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怎么提高这个比重?有些地方提出,企业必须给职工增长工资,有的提出企业工资福利增长不能低于企业的利润增长幅度,或者不低于当地GDP的增长幅度,等等一些行政办法和建议。也有的同志提出搞一个三年或者五年的工资倍增计划,但是人们也担心,在我们这样的体制下,如果搞工资倍增计划,与当年日本搞得可能大相径庭,很可能会层层落实到地方各级领导一把手责任制,为达到这一目标采取各种行政办法。这会不会不适当地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长远来看这就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回归到政府对企业工资的计划控制?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一次分配应该交由市场来解决,政府主要是在二次分配上做文章。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的劳动力总量长期供大于求,又处在城乡劳动力分隔,农村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在 “ 刘易斯拐点 ” 没到来之前,劳动报酬低是市场供求规律决定的,政府所能做的就是加大二次分配,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税收调节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我认为不能只从劳动力供求的数量上来分析中国收入分配问题,这种分析只看到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数量特点,而没有分析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体制特点。按照人口增长的态势,从1980年改革开放一直到2030年左右,
我们都处在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状态,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数量分析。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劳动力资源正处在政府统一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型期,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体制分析。把劳动力市场的体制分析与数量分析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探讨我们的工资报酬问题。
认真分析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不难发现,我国劳动报酬过低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体制转型不到位,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或者没有合理发挥作用的结果。在初次分配上至少有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初次分配中农民工的工资被长期压低。从事同类工作,城市职工比农民工的工资高一倍甚至两倍。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东莞、上海、无锡、苏州、宁波等长三角、珠三角9个城市,出口加工企业中 ‘ ,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很少有超过40%的,差距最大的东莞,农民工工资不到城镇职工的30%。
国际上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这就意味着东莞等地农民工工资连最低标准都达不到,所以他们要用脚投票来闹民工荒。多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按照现代劳动力市场规律办事,反对就业歧视,实现同工同酬,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以多得3000亿元到5000亿元,远远高于我们 “ 免除农业税 ” 、 “ 家电下乡 ” 等惠农措施。仅这块积累下来,对于我们扩大消费,缩小城乡差距的影响就是极其巨大的。
国外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可以比较日本工业化过程中的农业劳动力转移,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20年之内基本完成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日本没有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隔离,不存在农民工的概念。日本的农民从农村迁徙后,14天之内就可以凭 “ 誉本 ” 到所迁地登记变成当地人,其子女和儿童必须在三天之内到当地教育委员会报到,与当地儿童一样安排入学。经过30年的经济起飞,我们经济增速超过日本,但很遗憾,至今我们还在研究农民工问题,甚至研究第二代农民工的特点成了学术前沿。是城乡户籍制度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分隔造成了这样的状况,而户籍制度和相关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典型的行政手段,是政府行为。所以,稳妥地改革户籍等一系列行政分隔城乡劳动市场的制度,政府责无旁贷。
第二,在初次分配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根据去年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6倍左右,收入最高行业和收入最低行业的差距达到11倍。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做了新的统计分析,现在最高、最低相差15倍。如果把证券业归并到金融业一并计算,行业差距也达到6倍以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资料,2006年-2007年,最高、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在1.6到2倍左右,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左右,日本在经济起飞的后期,1980年代中后期,金融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只是制造业的1.38倍,美国金融业工资水平还低于采掘业。-这些国家金融行业平均工资较高是由于金融业对知识的要求比较高,就业者受教育年限比较长。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力能够自由合理的流动,行业工资差距实际上是各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距。
有些人说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是必然的,这个没错,但是像我们现在行业收入差距大到世界第一位,这难道是市场竞争造成的吗?显然不是。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编辑出版的《中国居民年度收入分配报告(2008)》分析认为,行政性垄断行业收入有1/3是靠各类特许经营权获得的。深入分析行政性垄断行业的利润形成还涉及资源税、资源产品价格等问题。打破行政性垄断,合理调整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以及推进与此相关的资源税、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当然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初次分配中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1933年美国就出台了<国家工业复兴法》,规定联邦政府保障工会有自发组织及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集体谈判公约。现在集体谈判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工资福利的通行规则, 但是我们国家至今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组在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现在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数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作用尚未发挥,是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低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集体谈判不仅涉及工会,还涉及雇主组织。劳动力是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流动的,如果集体谈判仅仅限于单个企业中的职工与雇主之间进行,很难避免攀比效应,多数情况下会推动工资福利的过多增长。所以要协调工资问题,单个企业谈不行,要协调行业、地区的工资福利水平,这样就要建立跨行业、跨地区处理劳工关系的雇主组织。我们现在的雇主组织职能发挥怎么样?在众多职工群体性事件中,也很难找到其身影。健全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形成劳方、资方与政府的三方合作伙伴关系,是政府在一次分配中应当尽到的责任。
第四,规范初次分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初步规范了劳动力市场秩序,但很多涉及初次分配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都不够。最近一些调查材料显示,像强制超 时加班、泛用学生工、非法使用童工、私了工伤事故、无视劳动保护条件等违法违规的事情经常发生。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分追求GDP指标,对于那些无视劳动法律法规的雇主们疏于监管,以便压低本地劳动力成本,达到招商射资的目的。因此,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为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以上分析表明,在当前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转型尚不到位的背景下,政府应当干预一次分配,但政府不应当采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用人自主权和工资自主权,而是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下工夫,加快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大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健全集体谈判机制,完善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