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锋 邓宏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何去何从」正文
摘要:私人部门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激励与协调两大因素的权衡外,还受到政府对私人收入强制汲取程度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被选择,并不是对合作组织的抛弃。而是对人民公社体制蕴含的“政府强制抽租”模式的内生反抗。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与政府降低对农业的资源强制抽取程度“偶然性”的历史巧合,支撑了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信念,并使之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了稳定。然而,上述制度变迁路径不仅引发了规模经济效益丧失、农村公共品提供能力下降以及宗法势力抬头等一系列直接负面作用,而且由于社会改革高昂的回溯性成本给目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带来桎梏。
当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又到了一个紧要的关口。其意义不仅在于直接提高农业生产绩效,以及改善不少农村地区岌岌可危的公共品供应,更会影响到能否实现“土地社保职能下,农民整体增收效应支撑农民健康及教育改善”的城镇化,而不是“土地撂荒、土地不断被征用抑或兼并”背景下的城镇化。唯有前者才能保障农村居民向城镇的有序流动,充分释放出农村改革预期中的制度红利。因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何去何从,进一步改革应选择何种方向就显得非常重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组织绩效的维度选择与初期农业产出增长中被忽略的技术因素
本文无意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问题展开全面论述,仅对社会上有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人民公社两者间几乎约定俗成的认识提出些看法。在这当中,很多研究者批评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形态之一的人民公社存在“农民不能退出”等制度缺陷,甚至把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偷懒及农业生产低效”画等号,并由此或明或暗地提出农地私有化的改革主张。然而,他们的研究不能回答的是,既然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在组织结构上能导致更高的经济效率,为什么长达2000年的以农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结构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绩效优势,从而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呢?以农户为单位的承包制在产生类似市场那样的高能激励的同时,是否也应当注意这种小农式的经营方式可能牺牲规模经济与相应的范围经济而造成绩效损失?1979年至今,无数个案证实了,土地细碎化式的小农经营方式难以使农户通过私下的协商方式,提供农业生产与农村社区生活所必需的公共品,很多地区的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公共生活基础设施几乎都停滞不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被选择,既有事物发展的客观性,也有一系列历史巧合性因素的作用。笔者试图在还原这一历史过程的基础上,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践中“去集体化”带来的问题,以及进一步的改革方向提些看法。
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私人部门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两类影响类因素的权衡,一是激励因素,二是协调因素。一般来说,越接近市场的组织形式,其激励效应越强,协调成本越高;相反,在组织构造上越接近科层制,则其激励效应越弱,协调成本越低。当然,不同的产业或组织,会因为其差异化的属性特征而要求不同的最优治理结构。但如果实际运行模式与之发生偏离,则可能会出现效率损失。以农业为例,小规模的家户单干模式由于过于偏向市场机制,因而在规模经济及共同生产条件提供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这不仅会抵消所谓市场高能激励的正面影响,还可能会产生额外的不利影响。除了上述两个维度外,还有一类威廉姆森因简化分析而未提及的因素,可能会对私人部门的组织形式选择构成影响。我们将这类因素界定为“政府对不同组织形式强制汲取资源的差异化程度”,其具体作用机制是,如果政府对某类组织的资源抽取力度大于另一类组织,那么,私人部门组织形式选择的原有均衡就会被打破,并带来现实模式与社会最优模式间的偏离。
在对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研究中,不少学者都将它的出现归咎于人民公社体制激励强度过低因素的影响。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看,激励强度仅仅是影响组织形式选择的一个因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20世纪70年代末之所以被选择,需要特别注意另外一个因素的影响,即计划时期政府经由人民公社从农业抽取了过多的资源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农业的低收益率。在这一背景下,具备更多“协调”能力的人民公社并未被农民仅仅当作合作经济组织,而是被视为资源抽取者的代表,从而在客观上使农民形成了“协调作用发挥者”即“资源强制抽取者”的信念。因此,原本主要是选择离开“被强制抽租”的愿望,在现实中表现为对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抛弃,合作组织的“协调”优势被政府抽租的改变“偶然性”地抵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这样出现了。照此分析,我们还能得到一个合理的推定,如果政府未能降低对农业的汲取力度,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未必对农民有多大的吸引力,也可能不会在自此之后的二三十年间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形式。
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在与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体一致的时期中,中国粮食产量出现了显著增长。几乎从那时起,农业产出增长绩效主要来自家庭承包制改革,就成为社会的主流观点。但事实上,中国粮食产量的增长取决于多个因素,制度改革可能并未在其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相关资料表明,在这些因素当中,化肥产量大增与良种研发获得突破可能是最重要的两个。其中的化肥增产直接来源于70年代从欧美国家成套设备的引进。具体背景是,1972年中国政府抓住尼克松访华后解除对中国贸易禁令的有利时机,与欧美国家签署协议引进成套设备,史称“四三方案”。其中,就包括引进13套大型化肥设备。但由于“文革”的影响,这些设备直到70年代末和80年初才建成投产。对这一事实给予应有的尊重,不仅助于加深对中国农业增收成因的认识,还能提示我们70年代末的“开放”是一个历史过程的延续,而非一个“从无到有”的起点。而在良种研发方面,从1964年开始,袁隆平研究杂交水稻技术,1973年实现三系配套,1974年育成第一个杂交水稻强优组合南优2号,1975年研制成功杂交水稻种植技术。与此同时,北方稻的良种研发以及小麦高产新品种试验也取得成功。上述农技突破的大面积推广期,恰恰是20世纪70年代末与80年代初。
另外,一些学者针对1971~1991年期间粮食增产所做的实证研究也发现,尽管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技术以及化肥使用量均对粮食产量具有正效应,但制度效应明显低于农业技术与化肥对农业生产的贡献。林毅夫所做的实证研究,虽然得到了改革效应略大于投入效应的结论,但其在投入因素设定中忽略掉了种子改良因素,因而极可能高估了改革效应的贡献。
“家庭承包制”改革的若干不利后果
❖ 1、规模经济收益的丧失
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农业经济组织的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初表现为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路径选择。然而,在对人民公社与合作经济的理解上,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人民公社仅仅是集体合作经济诸多形式中的一种。由于人民公社对农民控制过多而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并不能否定合作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事实上,有关论者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批评就有扩大化之嫌,从而造成了改革中对单干“立”的太多而对合作“留”的过少的实际结果。比如,无论是“农业生物学特性”决定论者,还是强调“家庭经济单位在中国农业生产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观点,他们在坚持“合作经济无法解决激励问题”的同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合作经济”具有的规模优势特征。
对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选择,不能仅考虑其治理结构的激励作用,还要重视农业生产函数的规模经济效应。与更紧密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相比较,实践中的家庭承包制在解决“委托一代理”问题方面具有更高的绩效,但其较小的经营规模又会带来负面影响。到底选择哪种形式,应该取决于上述两方面作用的综合权衡。从上述分析看,为了解决集体经济中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实行一定形式的激励措施有其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事情都适合“单干”。事实上,介乎于大规模农场与个体农户之间的合作经济,也许是兼顾节约交易成本与获得规模经济的组织形式。
❖ 2、决策成本过高带来的公共品提供能力下降
人民公社作为一种组织起来的、集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于一体的组织,能实现单个人或者以谋利为主要目标的经济组织无法实现的功能。但当我们把集体产权按人头数等分下去的时候,虽然形式上还是集体产权,但实质上却变成了以单个农户为单位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这样一来,为提供公共品而协调各家各户的行动,肯定比公社时期协调各生产小队、生产大队的行动要困难得多。农村地区自身的公共品提供能力明显下降,作为一个必然的制度结果就出现了。具体来说,自从1979年实施“家庭承包制”改革以来,农村及农业合作组织在正式制度与实际实施两个层面的组织能力出现了明显弱化。正式制度层面的弱化体现在人民公社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一政府全面干预模式被取消后,作为组织替代而出现的乡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再具备人民公社时代基层组织曾经具有的公共品提供能力。虽然在理论上来说,只要有足够强的意愿,农民仍然可以结为合作经济组织,但包地到户这一给予农民“过于扩大化”的权利配置,极大地提高了实施成本,所带来的结果是,不合作的纳什均衡解会被优先选择。实施层面的弱化则体现在中央政府取消农业税和“三提五统”后,具有自利性的乡政府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由于失去了对上述税费的“偷窃”途径,堂而皇之地抛弃了农村及农业公共品的提供责任。很多时候,公共品的提供只能借由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农村对于公共品的自我提供能力大幅下降。
以上制度和组织的变化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我们可以从生产与生活公共品中各选一个指标进行观察:一是水库建设情况及其支撑的土地灌溉面积,二是农村的医疗卫生情况。旧中国仅仅留给中国1200多座水库,而到1982年时中国水库数量就达到了86900座。在此之后,这个数字基本就没有发生变化,截止到2011年,中国水库数量为88605座,较之20世纪80年代初仅新增了1705座。与此相对应,从1949年到1978年的30年,我国的灌溉面积从2.4亿亩增加到1978年的6.74亿亩,增加了4.34亿亩(增幅超过200%);而从1978年到2011年,即使在打井技术有了较大发展并以严重破坏地下水资源为代价的情况下,灌溉面积也仅仅增加了2.5亿亩。当然,水库数量与可灌溉耕地面积也许存在一个最大值,从而可能面临所谓的“封顶效应”,但根据水利部部长陈雷在有关会议上披露的数字,2012年中国病险水库多达4万座,占全国总水库数量的一半左右。这应该能反映出在中央政府财政投入之外,农村及农业组织程度变化及自身投入渠道断裂的不利影响。而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计划时期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这一制度背景下,村级卫生室的数量在1985年达到了777674个,但在之后却逐步下降,2011年仅为662894个。
除了上述统计之外,在很多地区农村“市政设施”建设的滞后也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不少地方农民自住的房子越建越好,但公共道路却越变越窄,由于缺乏合格的雨水排放体系,很多村落的内部公共道路都坑洼不平。同样,垃圾处理设施的缺乏,也使得很多农村出现了垃圾随处堆放的现象。一个笼统的判断是,至少在与城市比较的相对意义上,上述现象随着2006年取消农业税费变得更加严重。
❖ 3、“单干模式”导致农村宗法势力重新抬头
农村经济的组织方式对农村社会的内部结构具有重要影响。从正式制度安排角度看,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曾在破除“宗法积弊”方面发挥过关键作用。而家庭联产制实际上是历史上的小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