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军:合作经济热的冷思考」正文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组织推动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很快。2008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发展到15万多个,加入的成员总数已达4000万,其中农户成员348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黑龙江省各类农合组织总数达到5321个,拥有会员(社员)8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7%。
在蜂拥而起的农民合作社中,不乏办得好的典型,但名不副实、形式主义等问题非常普遍。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适度降低宣传调门,杜绝某些急功近利、拔苗助长甚至弄虚作假的做法,避免重蹈上世纪中叶大跃进式合作化和前些年合作基金会之类的覆辙。
(一)名副其实的并不多
从我考察的情况看,运行比较好的合作社,虽然多为官办或具有官方背景,但不同程度地具备农民“自愿联合、经济合作”的一些特征,而且对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增加收入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所以,可以看成是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功范例。但是,与各自的名称和章程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好的安达市丰桥农机合作社,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每亩300元折价入股,只相当于一年的土地出让租金,显然偏低。但是,因为采取保底分红(每亩180元)和预先支付(150元)的办法,入股农民却乐于接受。实际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股权意义在这里已经很模糊了。如果合作社没有政府做后盾,一旦出现资不抵债,8000多亩的入股耕地,是难以用于进行债务清偿的。另外,我考察的一些合作社,“民主管理”和“互助性”体现的都很不充分。因为除了大股东或核心层以外,其他入社的社员,按契约可以获得一定的“保底”收益,不必承担合作社经营风险,也不可能获得更多的超收利润分成。大股东或核心层与其他社员们的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无论其服务水平多高,这种“合作社”本质上仍属于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民进行交易或合作的载体,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说它们是专业协会或新型农业合作组织都可以,但称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则不太合乎标准了。
更值得注意是,即使这种不太规范但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的合作组织,也不是很多。大量的所谓合作组织,基本没什么互助合作的内容,用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张德元先生的话说,就是“皮包合作社”。张先生在《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见所思》一文中写道:“一位合作社负责人直言不讳地告诉我:‘我们这里的合作社都不规范,多是假的,你要问我合作社在哪里,合作社就在我的皮包里,一本执照和一枚公章而已’”。“‘皮包合作社’的‘皮包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创设看,这种合作社是空壳的,没有自有资金,甚至社员没有入股或象征性入股,‘注册资金’多是假的或虚的;也因如此,这种合作社一般都没有自己的财务;某县的农委主任就告诉我:鉴别真假合作社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看它是否有自己的账本。其二,从组织看,这种合作社从形式上看,组织机构是健全的,也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名堂,但其实际控制者往往是某个‘能人’、‘大户’或‘老板’,真正的农民合作十分鲜见。某县领导自嘲地对我说:‘我曾经到日本考察过,人家日本是合作社办公司,而我国是公司办合作社’。其三,从管理看,这种合作社往往也有一系列管理制度贴在墙上,但通常是不执行的,不要说‘民主管理’,社员‘开会’都很难得。其四,从运营看,许多空壳合作社是不运营的,有些合作社虽然是运营的,但实际上是‘公司+农户’模式或协会性质组织套上合作社外衣,搞点技术服务或培训而已,看不出‘统一经营’的迹象,更体现不了市场议价能力,也没有二次分配或返利这一说。”
2009年8月,一家媒体披露,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的一位研究人员在两年多里,接触了一百多家农民合作社,得出的结论是:“假的农民合作社具体的比例很难说,但要说在总数里占八九成,应该是不太过分的。”“假多真少的局面,使真正的农民合作社能享受到的国家政策稀薄,只能‘生活在夹缝当中’。”
我不敢断定张德元先生所见所思与那位研究人员的结论是否符合全国多数地方的实际,但与我调查了解的情况基本是吻合的。
S市J区吉祥村于2006年组建了农机合作社,省农业开发办无偿投资100万元,供给6台套大型农业机械。按要求,村集体或入股人员要出资50万元建立库房,但村里没钱,农机大户王XX便自筹28万,其余30户所谓“社员”筹资5万元,共计筹资33万元,按50万元的标准建起了库房,17万元的缺口由工程队垫付。当时,按上级要求,拟定了合作社章程,召开了股东大会,但股金构成、管理机制、利润分配等问题并不明确,“合作社”只是争取国家资金的一个招牌。机车到位后,因作业量不足,管理跟不上,所谓“合作社”很快难以运转,不得不采取单机承包的办法。后来,卖了一台机车,再加上收来的单机承包费,将大股东和“社员”的投资退回。这样,短命的所谓“合作社”寿终正寝,库房也闲置起来了。但合作社的牌子还在,当然也在上报统计的名单之中。陪我调研的J区农业委员会一位负责人坦言,全区共组建了44个这样的农机合作社,除一个集体经营外,其它全都单机承包给个人经营了;一半以上已经把机械变相分给个人。
T市F乡东平村,共有5个合作社:(1)省供销合作社帮助建立的水稻专业合作社。居住在中心屯的水稻种植农户全部入社,共199户,3500亩耕地,每户交股金50元,按全省统一的格式,公布了合作社章程。但是,合作社的活动在省供销社的帮助下,只进行了两项。一项是请省农科院的专家讲了一次技术课;一项是由省供销社统一供应了种子和化肥。此外,没有其它统一或合作的具体内容。(2)青储饲料专业合作社。省级龙头企业M公司要在该乡建一座万头奶牛饲养场,乡政府为了支持这个项目,引来省城一个客商,在本村牵头建起了合作社,共有5个社员。合作社在党支部和村委会帮助下,与316户农民签订了种植合同,每亩预付给农民100元,由合作社统一供种,收获时按每吨200元价格回收。因生产活动由农户进行,合作社只是经销单位,实际上是一个小型的“公司+农户”产业化组织。(3)农机合作社。只有一个农机户,为了和青储饲料生产配套注册成立的,主要设备有青储饲料的收割和粉碎机械。另外,还有食用菌、蔬菜两个合作社,实际上没有开展业务。
L县B乡,2008年上报3个合作组织。一个称为“米业加工合作社”,实际上是一家公司租用200多户农民的1万亩耕地,种植谷子并加工销售小米,完全是自己经营。另外两个,一个叫西瓜协会,一个叫养殖协会,都没有任何经营活动。
W市X乡,上报了两个合作组织,一个叫稻米协会,一个叫黑木耳协会。我请乡领导领我去看看,乡领导说,不用看,稻米协会根本没有任何活动,只是起了个名字。黑木耳协会就是有个大户,为其他农户提供菌种,并提供了一些技术服务,此外和其他种植户基本没什么联系了。乡里按现成的样本给写了个章程,就算成立了协会,实际并没按章程运作。
(二)合作经济的优势是相对的有限的
为什么利国利民的农民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蜂拥而起、鱼龙混杂的乱象呢?我觉得,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在舆论上过分贬低农户家庭分散经营,无限夸大合作经济的作用和优势,特别是忽视了我国目前条件下合作组织容易变形走样的这一现实。
据学者们考察,无论是在欧美还是在日韩,绝大部分农民都参加了合作组织,有些农民还参加了多个专业合作组织。从我国“三农”工作的趋势看,合作经济也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这些优势只是相对的,与其它经营方式相比较,农民合作经营的优势只是多一些,而不是在所有农产品和所有生产经营环节上它都占有优势;在某些方面,它还可能需要付出比其它经营模式多一些的成本,具有比其它经营模式严重一些的缺陷。更重要的是,合作经济所有优势的发挥,都需要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从我国目前农业状况看,有些条件比其它国家充分,有的条件则要差很多,有的条件甚至很难形成,有的条件可能在若干年后才能具备。所以,既要充分认识发展合作经济的积极作用,又要认真考量不同类型合作组织形成的必要条件,还要客观评估其组织成本及可能出现的负面后果,从而在实际工作中避免一哄而上、欲速不达。这里,试从以下三方面做一简要分析:
1、在农业生产领域
合作经营,有利于克服家庭分散经营的某些弊端,避免农业生产的过度细碎化和农业机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浪费,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形成一定的集聚优势和组合优势,在兴修水利、改造农田等方面办成一些单个家庭难以办成的事情;有利于在共同生产过程中更好地推广先进技术,增加产量、改善产品品质。但这里至少需要有两个前提,一个是农民的合作和联合,必须出于真正的自愿,全体成员(至少是大多数成员),都具有良好的互助合作精神。另一个是建立良好的民主管理机制,一旦出现“搭便车”之类的消极怠工行为,能够得到遏制或纠正。我们见到的合作社,虽然没有强制农民加入的,但是也很少有农民主动组织起来的;虽然核心层为普通社员提供了某些服务,但很少有生产领域的“互助性”合作,当然也没有甚至不需要什么民主管理。那么,我们论证的这些优势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另外,即使形成了真实的互助合作,在带来显著收效的同时,也要付出一定的组织管理成本,也难免出现某些有悖于合作精神的矛盾或纠纷。合作得好,当然收益大于成本,合作不好,则可能得不偿失。与家庭分散经营相比,只有利弊大小之别,没有绝对好坏之分。
2、在流通领域
合作经营,可以将部分市场关系内部化,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和节省流通费用;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市场信息,应对市场变化、化解市场风险;有利于创立品牌、促进销售、开拓市场;有助于节约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农民在市场活动中的谈判地位,维护农民自身利益。但这方面优势的发挥,也有一个前提,即:合作社内部的全体成员,或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在实力上具有大体的“对等性”,从而保证决策和管理中的民主,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我们接触到的合作社,只有极少数具备这个前提。多数合作社,都是在实力上明显超越众多社员的能人大户或龙头企业领办的。有人说,这种泾渭分明的强势力量和弱势集团的组合,势必加剧大农和小农的分化,出现与组建合作社预期相反的结果。我不完全赞同这种说法。我们不能否认,在现代工业企业中,劳资关系存在着对立和两利的双重性,否则,现存生产关系早就难以维持下去了。同样,在“公司+农户”的合作组织中,某些开明的老板,也会按照政府的要求,兼顾公司和农户的利益,为农户提供较好的服务,并将农产品加工贸易中获得的增值收益的一部分返给农户,取得一定程度的双赢效果。但是,否定“公司+农户”合作社的说法也有一定道理,因为,不但公司剥夺小农的可能性大大存在,而且这种模式无论“两利双赢”实现得多么充分,也不具备“互助合作”、“自主民主”等一些合作社的最基本特征。换句话说,如果这种产业化的模式能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并给农民带来利益,就去发展好了,没必要挂上合作社的牌子,带上合作经济的帽子。
至于提高农民谈判能力的问题,恐怕合作经济的本意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使他们在与合作社以外的贸易对手或与政府进行交易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龙头企业或大户领办的合作社,这种交易并不多,即使有,也与合作组织建立与否无关。至于合作社内部的交易,当然大量存在,但那仍然是分散小农与“精英”之间的交易,谈判地位是否平等、交易是否公平,是一个合作社的招牌或一套“文本章程”难以左右的。如果要在这方面发挥合作经济的优势,就需要把这些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或这些小农自己组织起来,成立协会或合作社,这样的协会或合作社,才可能发挥出我们所论证的这些优势。如果这样的协会或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或大户联合起来,成立更大的合作社,当然也具备基本“对等”的前提,优势发挥得可能更为充分。显然,目前多数合作社不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另外,即使建立其这样“优秀”的合作社,也不会只有百利而无一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和差异总会经常出现,建立和谐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而且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社员地位可以是平等的,但股本额、交易额肯定有大有小,对公共事务的贡献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如何兼顾平等和效率,如何既发挥合作经济的“普惠”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