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经济理论的历史变迁和价格决定

作者:刘峰发布日期:2007-04-01

「刘峰:经济理论的历史变迁和价格决定」正文

内容提要:价格决定问题是一切有分量的经济理论的核心。但对价格决定问题的回答,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是大不相同的,其基本原因在于研究者所信奉的不同的思想和哲学基础的不同。本文从这一认识角度,具体分析了各种经济理论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于价格决定问题的不同分析思路并指出其主要缺陷,着重指出:唯有解释了交换者在现实的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行为方式的价格决定理论,才是有意义的经济理论。

概括而言,经济学是阐释各种价格的决定或形成过程的理论。提出这个命题的理由是:举凡商品的价格、成本、利润、利息、工资、地租等概念,都属于价格范畴,围绕着这些价格的形成过程,才有了所谓产权、市场、货币、交换、分工、竞争、垄断等等概念。因此可以说,一切经济学都围绕这些价格概念而展开,或者根本就是阐释这些概念的理论。有鉴于此,人们有时直接把所谓微观经济学称为“价格理论”。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经济理论,一般可以把经济学说的历史区分为三个时期,即:古典理论时期,新古典理论时期和制度交易理论时期。

大致说来,1870年代以前的经济理论,基本属于古典经济理论。

古典经济理论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他们要为诸如利息、利润、工资、地租等寻找“来源”和道德依据。经济问题最早起源于对社会公正、公平等概念的伦理和道德原则的讨论,古典理论因而不可避免地延续了相同的问题以及同样的思考问题的视角;其次,古典经济学家基本上都受到当时的形而上学哲学精神所支配,因而在价格决定问题上,热衷于寻找存在于商品背后的、或“内在于”一切商品之中的、不变的因而客观的价值。他们相信:发现商品的价值并找到价值的计量方法,就能解决一切价格的决定问题。

17-18世纪是形而上学思潮高涨的年代。形而上学的思想核心,是探讨和研究事物或概念“内部”的本质、理念或共相。从思想方法的角度看,伦理学探讨绝对的善和绝对的社会正义,社会学探讨内在于社会之中的自然法,经济学探索内在于商品之中的绝对的和客观的价值,这些思想方法都与当时时代的哲学精神密切相联。

形而上学哲学在受到休谟(David Hume)哲学,尤其是近代以来受到现象学和语言哲学的巨大冲击以后,人们开始从对事物的“内在本质”的关注,转向对事物之间的关系的探讨了。

我们在书中通过分析指出:任何试图通过寻求商品本身“内在的”、“不变的”和“客观的”价值来解释价格的决定问题的方法,以及以此为基础建立的理论,都不可能有任何意义。在这里,“没有意义”的意思是:这类命题没有真假值,因而谈不上对错,但与人们的经济实践没有任何关系,让人不知所云。

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架构就体现了上述思想方式的转变。新古典理论的核心,是从供求──买卖或交易──双方的相互作用来理解价格的决定问题。此外,这还是一种真正形式化的理论:理论建基于三个假设基础之上,即经济人假设、完全竞争假设和交易费用为零假设[1];理论以“供给”和“需求”及其相互作用为核心,为不同的物品――普通商品、劳动、土地、资本等――建立了不同的价格决定模型。但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

新古典理论的架构大致是这样的:

关于消费需求(普通商品)的价格决定:需求者(购买者)以“效用最大”为行为目的,其中起作用的是一条“边际效用递减定律”;而物品的供给方(售卖方)则以利润最大为目的,他的行为遵循一个成本模型规定的方式──只要边际收益(售价)等于边际成本,他愿意售卖的最大数量就是确定的;

关于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的价格决定:对生产要素的需求称为“引致需求”。需求者(同时又是消费物品的供给者)仍然以利润最大为目的,其中起作用的是一条“边际生产力递减定律”;其与劳动力的供给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了工资、与土地供给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了地租、与资本供给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了利息。

当然,这样描绘的图景是“应然”的而不是“实然”的,例如在利息的形成方面,新古典理论就没有采用这种价格决定模式,而是保留了古典理论的思维方式,即从“资本的生产力”来解释利息的形成原因,从门格尔(C. Menger)、瓦尔拉斯(L. Walras)到维塞尔(F. Wieser)都莫不如此。帕累托(V. Parato)甚至宣称:“(物质)资本产生利息正像樱桃树结樱桃那样,是理所当然的。”[2]其后的诸多利息理论,例如庞巴维克(E. Bohn-Bawerk)和费雪(I. Fisher)的利息理论,并不比这高明多少,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都脱离了交易双方的相互作用的过程来理解利息。这表明,新古典理论在思想方法上的转变并不是非常彻底。

“均衡”概念是新古典理论的核心概念。均衡概念的数学意义,是两条曲线的交汇点或共同解,其现实意义是交易双方的“交易合意”。显然,上述利息概念与这样的“均衡”过程无关,这是值得人们关注和思考的。

上述所有这些“供”和“需”相互作用的集合就是市场,它由“一般均衡理论”加以描述。可见,总体说来,新古典理论的基本框架,是一种从供求机制及其相互作用来全面解释价格形成过程的一种经济理论,因而也是迄今为止最好的经济理论。

作为新古典理论产生和形成的精神背景的,是一种被称为科学主义的思想方法。在这一思想方式的主导下,人们视伽利略、开普勒和牛顿所代表的物理学为实证科学的最高和最完美的典范;人们真诚地相信:一切其它的实证知识只需模仿和运用物理学已经确立的方法于自身领域,就不难达到同样完美的境界。不难理解,在这一思想方式主导下,新古典理论从一开始就基本排除了从供给者和需求者的行为方式(交易)来理解价格的决定过程,而仅仅关注“供给”和“需求”的形式化模型及其数量关系。把人设定为无差别的“经济人”,正是把“供给”和“需求”抽象化和形式化的必要条件。

这一方法的好处是明显的:经济学因而越来越像物理学了;相应代价则是:经济学开始脱离经验现实并与之越来越远。

在具体方法上,新古典理论强调自己属于实证科学,而实证科学是不必在意其理论前提和假设的真实性问题的。但这一观点显然忽视了他们的“典范科学”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点,即:自然科学无例外地,都以实验验证和理论预测作为自己的安身立命的基础,而经济理论至少到目前为止还做不到这一点。经济理论和其“典范科学”的这一区别可能是致命的,因为在这一条件下,仍然强调理论的前提和假设的真实性无关紧要,就不免显得过于盲目和偏执。

其实,新古典主义学者并非都认同这一思想路线。在新古典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的门格尔和以他为首的奥地利学派那里,就坚持从供给者和需求者的行为方式来理解价格的决定问题,从米塞斯(L. Mises)、熊彼特(J.A. Schumpeter)到哈耶克(F.A. Hayek)都强调:经济学必须以解释人的行为为己任。但在科学主义盛行的年代,他们基本都属于边缘学者。

新古典理论的上述基本缺陷,在科斯(R.H. Coase)指出交易费用的现实存在以后,就非常惹人注目地凸显了出来。总体说来,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几个前提假设都是不真实的,科斯坚持认为,这是新古典理论远离经验世界的基本原因。科斯进一步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理论原则:理论必须面向真实世界;并且特别强调,理论赖以建立的前提和假设也必须是真实的。

理论赖以建立的前提和假设必须是真实的,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价格决定问题必须放到现实的交易背景中来理解――科斯以此把对价格决定的分析,转换为对交易及其条件的关注――这种思索,引导科斯发现了交易成本的存在,并进而注意到产权界定对交易效率的意义。科斯的成就根源于其思维方式的转变。

由于包括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存在着一个基本差异――后者可以进行实验验证和理论预测、从而保证了理论始终踏足在现实世界的坚实土地上,但该原则不适用于前者――因此,科斯的原则可能是新古典理论获得救赎的唯一方法。正是根据这一理论原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一种被称之为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架构的方法论基础已经基本形成,从而开启了经济理论发展的新阶段。

应该说,人们在对科斯思想原则的方法论意义的认识方面是存在相当差异的。不少人花费了太多精力去孤立探讨“交易成本”、“产权”、“制度”等概念及其“内在本质”,例如把商品交易抽象为“两组权力束”的交易,或诸如此类,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注定是没有结果的徒劳。我们如果把那些对于制度、产权、契约以及交易费用等概念的、就事论事的和枝节芜杂的、甚至形而上学因而无意义的议论去除掉,就能从中清理出一种从现实的交易过程来理解价格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的理论架构。这个理论架构的基本思想原则,笔者认为,就是以人们的交易为核心,从交易双方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交易条件来理解价格的决定过程。

本书立足于科斯的上述理论原则和思想方法,坚持从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同行为方式、交易条件及其变化来理解各类价格的形成过程。具体说来就是:反对和摒弃一切对概念的孤立的、就事论事甚至形而上学的、貌似“深刻”的但实质无意义的分析,而把所有价格和经济范畴都放到实际交易过程中来理解、放在相互联系、相互观照的意义境域中来加以阐释。

把价格以及相关经济范畴放在人们的交易行为、交易过程以及具体交易条件之下来理解,这种理论原则是有着坚实的思想基础的。按后期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观点:任何语言中的词语(因而包括理论术语),本身只是一种符号,没有任何意义;一个概念或词语的意义,就是在正确使用概念的具体语境中所界定的那个东西。维特根斯坦把词语的用法取代词语的意义,这至少有这样两点深意在[3]:其一,强调词语使用的特定情境和环境;其次,强调命题的意义取决于其与命题使用者的密切关系,而并非取决于命题与事实的关系。

任何词语,人们都只能在使用中或训练中学会它的具体用法――人们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学会了使用词语的规则,并按这样的语法规则谈论所关心的事物和人类活动――在这样的特定使用中,词语才通过使用,表述出特定的意义。因此,词语的意义实际与人的生存意志相关联;词语意义的基础,源于人们共同的生活实践和共同的生活形式:“人们在所使用的语言上取得意见一致。这不是意见上的一致,而是生活形式上的一致。”[4]

按照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哲学的解释,人是被“抛入”世界中(存在)的,人本然地就是世界中的一分子和构成部分。人必须挣扎求存,这本身没有特定的意义。人在生存过程中与世界必然发生碰撞,从而产生和形成了对生存环境的领会。孩子对世界的领会常常让大人发笑;有了这个领会,人才“成人”了。在海德格尔那里,“领会”从来不专指智力活动,而泛指亲处于事的能在。对人类理解而言,领会具有在先的含义。领会是经验的,但先于经验,因为经验本身天然就包含了某种理解。

人在对生存环境的碰撞中使事物产生了对人的意义,这个意义又被称为“因缘联系”。如果要问:桌子有什么意义?我们就会说:桌子对人有着作为桌子的用途并因此才有了意义,因此桌子的意义和桌子的使用者是分不开的;离开使用者,我们不能谈论物品的意义。按维特根斯坦的说法:世界的意义必定在世界之外;因而:树枝由于使用才成为杠杆。当我们把某件物品“权代桌子”一用时,该物品就把某种用途(意义)展现给了我们――除此之外物品谈不上任何意义。海氏举例说:锤子与锤打有缘,锤打又与修固有缘,修固又与房屋有缘,房屋又是为我们人的某种存在可能性的缘故而存在的。事物的这种因缘“指引”和人们的“寻视”共同构成了事物的意义。这种看不见的“因缘联系”构成了我们生存的“意义境域”。

因此,事物是在作为“因缘联系”的世界境域中与我们照面的。世间一切事物只有在以因缘联系的方式进入我们的意义境域后,事物才获得了理解。凡进入我们经验的意义境域中的事物因此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总是“相互指引”、“相互观照”的。可见,人类的理解总根源于自身的生存体验,因此人的理解绝不是可以与人的生存活动相割裂的某种纯智力活动。

如果说,维氏强调从人们的生活实践来理解词语的意义(强调词语的意义就是词语的用法),那么海德格尔则强调从人的生存实践中理解事物的意义;笔者以为,两位哲人的思想都可以在人的实践的层面上取得互通。

举例说:如果我们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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