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明:功利主义面临的批评以及回应」正文
边沁试图将权利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无疑是件前无古人的创新之举,他极其反感将权利建立在一些虚无缥缈的抽象的原则和信念的基础上,这无疑是边沁功利主义权利思想的创新之处,但在其他学者看来,功利主义理论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局限,这种局限最终导致了功利主义权利思想也问题重重,功利主义本身的问题与在其之上的权利思想问题交织在一起,但这并不意味着功利主义及其权利思想面对种种质疑和问题而没有自我辩护和修补漏洞的能力。这部分就介绍了诸位学者对功利主义及其权利思想的批判以及功利主义对这种批判的回应。
一、对利主义功利计算和人际比较困难性的批判以及回应
(一)边沁给出的功利计算方法
正如前所述,边沁把功利计算的困难性看作是一个纯粹性的技术问题,可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步加以解决,这远远不能是人满意,与其说这是理由不如说史一种借口。除了前面介绍的边沁对快乐痛苦以及影响快乐和痛苦的因子进行了详尽的有助于计算的分析外,边沁在其他的著作中还给了其他一些计算的方法,比如说效用计的提出就是为了最大程度上简化功利计算的复杂程度,尽管把金钱作为效用计显得很粗糙而且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在《论道德与立法的准则》当中,边沁有为功利的计算提供了七项标准:快乐的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纯度、广度等。但是这些分类列举远远没有解决功利计算的难题,这样的分类同样是难以做到的,更不要说难量化了。
(二)帕累托的方法
随后帕累托对效用计算方法的改进背离了边沁功利计算的初衷,只给出人们在市场条件下的偏好顺序的排列,回避了功利计算,这显然是边沁所不同意的,一方面这妨碍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成为科学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大大局限了功利主义的适用范围,只能把功利主义应用在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资源分配的经济学领域当中。在随后的功利主义者密尔那里,为了给道德的权利留出一定的位置,从一定程度上克服功利主义所固有的难以计算的弊病,进而把功利分为两个层次:功利不仅仅有量的不同而且有着质的不同,但是这样的分类还是没有办法是大家接受。
(三)评家们的批评以及回应
照批评家们的观点,功利计算的不可能性主要有两个原因: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快乐自身的不可通约性。
1.对边沁功利主义过分理性的批判以及回应。第一个原因涉及到边沁功利主义的方法论的基础――理性主义。边沁的年代是一个理性张扬的年代,在那个时代,人类的自我能力被充分地发掘出来,人类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对理性的尊崇是那个时代人们普遍的共性,这可以从边沁要把功利主义道德伦理学改造成为一门类似于自然科学的豪言壮语中可以看出来。功利的利害计算是以人们对所有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有着充分的预知能力为前提的,而这种全知全能式的预知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哈耶克把功利主义的这种认识路径称之为“功利主义的建构错误”,他认为人们对任何一种规则的遵守都是出于对未来结果不可预知的恐惧而达成的,正是由于这种无知的状态人们才愿意制定规则并遵循它,功利主义则恰恰相反,这显示了功利主义思想当中理性的过度自负。
2.对功利主义快乐和幸福不可通约性的批判以及回应。麦金太尔从快乐和幸福的不可通约性对边沁的功利主义进行了质疑。按照功利主义者的提法,根基功利最大幸福原则行事是最基本的原则,但是作为同样的几种不同的快乐或者痛苦你做什么样的取舍。比如说游泳和喝饮料同样能给人们带来快乐,那你是选择去游泳呢还是喝饮料。在现实生活当中这样的选择会经常出现,这个时候功利主义并能够给人们行动以指导,反而使得人们陷入迷茫和困惑,所以功利主义并不能告诉人们应该怎么做。快乐和幸福是不可通约的,并不存在一种标准和计量单位来进行功利的计算。
这是功利主义面临的最深刻的批判,它击中了功利主义认识论的要害,无论是理性无力还是快乐的不可通约性,这都是存在着的事实,但是这都不足以完全击倒功利主义,因为功利的计算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计算的和不可比较的。
至于功利的不可通约性的批评,就像第一部分中所介绍到的一样,通过效用计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人们快乐的偏好和强弱另外一方面,即使财富和友谊(或爱情)人们无法衡量其中的高下之分,但是对于财富与贫困还是能够得出哪一个更为人所赞赏的。对于快乐或善的不可通约性的片面强调势必会滑向相对主义或不可知论。因此,承认在快乐或善的不可通约性并不能够完全否认功利主义所进行的计算,只是为这种计算提出了限制。在西奇威克看来,这样的批评的确是件很棘手的事情,但是还不足以打倒功利主义,因为我们在日常的行为过程当中总会对不同的事情做出不同的选择,而这样的选择其实就体现了对功利大小的比较和衡量(当然冲动性的带有强烈情感的事情除外)。如果我们把某种既没有明显痛苦,又没有明显快乐的状态作为功利计量器的零点的话,我们可以对不同的选择根据所给予快乐和痛苦的大小而给予不同的刻度做出自己的选择,就像温度计对温度的显示一样。
二、功利主义从个人选择直接上升到社会集体选择的批判以及回应
在边沁看来他的功利原则不仅适用于个人而且适用于整个社会,因为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每个个人的功利总和加起来就行成了整个社会的功利,但是这种推理显然是有问题的,这样的推理隐含的一个前提假设就是个人的功利和社会整体的功利是始终一致的,这就排除了个体功利和社会整体功利相冲突的可能性。很多的自由主义作家也都采用这样的论证方式。边沁的这点疏忽在后来的密尔和西奇威克那里被提了出来并加以论证。在密尔看来,个人在无涉于他人的功利时时享有充分的自由的,是不受他人干涉的,但是当个人的行为涉及到了其他人的功利,最大幸福原理就派上用场了,要对整个社会要进行功利的权衡而做出选择密尔认为,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肯定地承认了为他人利益而做出的自我牺牲是善的,因为功利主义判断行为的正确和错误的标准,不是行动者自身的幸福,而是公众的幸福。行动者必须和客观而仁爱的旁观者一样,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爱邻如爱己”,这两条原则构成理想的功利主义圆满状态。从另外一个方面,密尔又说明了权利对于个体自主性的意义,同时又构成人类福祉的必备要素。在西奇威克那里,他对快乐和幸福做出了区分,认为快乐可以分为自利主义的快乐主义和普遍的快乐主义,而真正符合功利主义的是普遍主义的快乐主义,在这一点上他和边沁是相同的,但是在边沁那里个体功利和社会功利是趋于一致的,而西奇威克却对这两者产生的冲突的可能性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在西季威克看来,在世俗经验的基础上,在我的幸福和普遍幸福的冲突中不可能有一种完满的解决办法。功利主义的理论根据不在于人们具有基本的自爱冲动这一事实,而在于对幸福这一合理目的的追求在反思中将引导人们承认,应当合理地把这一目的理解为普遍幸福。
在罗尔斯为首的功利主义批判者那里,功利主义被定义为强调普遍福利的集体主义者,势必会对个人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功利主义不再是一种正确的道德法律理论,我们当然也不能回避这种批判所边沁功出来的边沁功利主义所固有的局限,它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放弃了做为道德领域牛顿的狂妄,它告诉人们功利主义需要给予一定的限制,比如像西奇威克所强调的同情心,最后达到“普遍的利他主义”,这样的功利主义才是符合边沁的功利主义,进而与利己主义划清了界限。
三、功利主义对权利会产生危害的批判及其回应
对功利主义权利观发起最直接最有影响批判的就是:罗尔斯、德沃金和哈耶克,罗尔斯主要批判功利主义忽视了个体与个体之间道德上的差别以及忽视分配正义,这也是功利主义由个人选择直接上升到集体选择的结果。德沃金则是按照直觉主义的方法、而哈耶克则是运用前面介绍过的规则和秩序理论模式来进行批判,总之他们都认为功利主义与权利是不相容的,都认为权利优先于善,把人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就把人当做目的这点上而言,边沁无论如何和他们是一致的,因为从边沁功利主义的理论建构过程当中就可以看出来:功利(utility)在英文中的意思是对人的有用性 ,在经济学中人们通常把“功利”叫做“效用”专门指的就是人们的主观感受,在边沁的理论当中则被简化为“快乐”和“痛苦”两个方面,只不过是边沁没有加以说明,大概在他看来这是无需要用语言来多加说明的。
为了深入讨论的需要,我们就举学者经常对边沁功利主义进行诘问所用的那些例子:是否为了多数人的功利而牺牲个别人的功利,导致个别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损害,因为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以及上面所画的边沁优化的图示我们完全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面对这个至今对功利主义都极具威胁的诘难,边沁可以这样来回答:诸位提出的问题以及各种精心编造的例子都是毫无根据的,现实中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原则,具有普遍性,对任何人都是使用的,如若允许多数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而牺牲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最终会损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因是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他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处于少数派的位置,若真的像反对者所言,每个人都生活在惴惴不安和恐怖之中,有什么幸福可言?怎么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呢?功利主义怎么能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呢?稍微具有理性的人都会这样“换位思考”:当你是少数派的时候你允许别人不顾你的意见和权利而将你推下桥、吃掉或者解剖掉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吗?每个人肯定都不愿意这样。因此上面的诘问是对功利主义的肤浅或者片面的理解,功利主义不可能导致与自由和权利的对立,只能会使自由和权利更有效和更有保障。其实对这种换位思考的的方法可以进一步地追问下去,这样的换位思考实际上是一种把两种偏好,包括自己本人的和他人的偏好做一个公平的评价和取舍,而这一评价过程是在每个当事人自己心中发生的,这就要求每个当事人都具有良好的道德自觉,做一个公平无私的裁判,怎样才能保证人们做到这一点,因为人人都是自私的。假若对两种偏好无法做出权衡怎么办,这两种偏好产生了冲突怎么办,你作为一个公平的“裁判”是站在自己一边,还是站在他人的偏好的那一边?这些问题继续追问着功利主义式的回答,这种公正的“裁判”是不是是过于强的要求?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通过无知之幕的掩盖,人们通过“最大最小原则”,选择一种使自己风险最小的社会安排,因为人们都有这样一种倾向,而功利主义则允许为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净余幸福而牺牲小部分人或者个人的幸福和权利,这样的话就抛弃了功利主义,最后人们选择的将会是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理论。在这里人们舍弃功利主义的原因恰好是上面刚刚论述过得功利主义为自己辩护的理由,这样的理由恰好也能为功利主义辩护。
四、对边沁功利主义的理解与批判
其实根据功利主义的核心命题而言,它焕发着强烈的诱惑力:或许在普通人看来,功利主义有两大吸引力:①人的福祉是重要的;②道德的规则必须依附对人的福祉的后果而受到检验。这两点符合我们的直觉,如果福利就是道德所涉及的善,道德上最好的行为只能是:在同等程度地关注每个个体福利的前提下最能增加人类总体福利的行为。[1]也正是由于如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能够在18世纪政治哲学舞台上占据着统治地位,并以功利为基础否定一切现存的不符合功利的政治、经济以及法律制度,以功利的眼光衡量一切,对人们追求权利、民主给予强大的理论支持,这样的思想在当时是十分激进的,进而以边沁为中心形成了激进主义思想潮流。[2]
但同时可以对功利主义的核心命题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批判:①对个人福利或“效用”的解释;②对每个人福利最大化都给予同等重视的平等主义关切。
(一)对“效用”的不同理解
1.享乐主义。在前面功利主义的历史渊源中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理解,功利主义强调人们的感官感受,提倡人们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有着明显的享乐主义色彩。这对于人们对幸福的追求和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世俗化的趋向无疑有着积极的影响,有着明显的世俗化倾向。但是这也并不妨碍诺齐克对这样的“功利”展开批判,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假设有这样一种“体验器”,任何一个人进入到这个机器里面都会得到与他所期望的任何一种感觉,下自普通的生理快乐,上至高尚复杂的精神体验的快乐,总之,任何感觉都能够仿照出来,